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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2月23日09:59 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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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辽宁省司法厅原厅长之子因受贿获刑

  2016年12月,辽宁省司法厅原厅长张某某的儿子张某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5年,张某某因受贿问题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同年9月,辽宁省纪委公布了对张某某进行立案审查的结果,辽宁省纪委的通报显示,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生产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

  2016年12月底,北票市人民法院对张某受贿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披露了张某某与其子张某通谋敛财、收受贿赂的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0年张某某利用其主管辽宁省监狱系统的职务便利,帮助鞍山利生天然植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另案处理)向辽宁省监狱系统销售树苗,刘某某为表达谢意,在张某某知情并默许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份分两次送给被告人张某现金70万元。被告人张某在明知该款系刘某某给其父亲张某某好处费的情况下,仍将该70万元据为己有。

  2010年年初,张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帮助辽宁绿能同泽能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丁某某(另案处理)争取到盘锦、辽阳监狱建设工程,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向丁某某索要100万元,2010年1月11日,丁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100万元汇入被告人张某的银行卡内,被告人张某将该款据为己有。2013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长女出生,丁某某为感谢张某某的帮助,以礼金形式给付被告人张某现金10万元。

  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并没有表示异议。

  本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或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系共同犯罪。

  张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来源:辽沈晚报

责任编辑:刘光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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