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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26日08:59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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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刺死辱母者”,无疑是这个周末最受关注的一个事件。

  据媒体报道,2016年4月,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的一家公司办公楼内,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女老板苏银霞遭受了高利贷催债团伙持久的虐待和极端侮辱。警察出警后随即离开。随即,于欢用一把刀,刺向侮辱母亲的人。

  读罢报道,有人抑制不住愤怒,有人为于欢感到不公,也有媒体看到“企业家的恐惧”。

  女老板苏银霞所开的公司,名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相关材料显示,其主营业务包括钢管等钢制品。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苏银霞借高利贷的2014年和2015年,正值钢价一路暴跌之际。其间,银行收紧了对钢铁行业的贷款。这些因素交织成了日后苏银霞一家悲剧的经济大背景。

  另据记者梳理,2015年至2016年间,苏银霞及源大工贸面临着来自借款者、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涉及金额接近2000万元。

  今年2月,因未执行法院的还款判决,苏银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时,距离“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发”已经过去10个月。

  借高利贷时正值钢铁市场不景气

  《刺死辱母者》一文提到,源大工贸主营汽车刹车片。新京报记者查看工商资料发现,除汽车配件外,源大工贸的主营业务还包括钢材、钢板等。

  公开介绍中,源大工贸称其位于冠县工业园区内,占地120亩,注册资金2000万元,现有职工200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16名,自主设计研发人员10名。

  各大采购网上,山东源大工贸介绍称,其业务包括摆线轮、圆钢、无缝钢管制品。一家采购网站称,山东源大集钢材铸造、锻打、营销一体,年生产轴承钢坯1万吨,“是山东西王钢铁和石家庄钢铁的协议户,年销售能力3万吨”。

▲源大工贸在一些网站上的介绍▲源大工贸在一些网站上的介绍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因公司经营困难,苏银霞分两次向经营投资公司的吴学占借款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

  彼时正值钢铁行业经历寒冬。2015年,钢材价格连续4年下降,综合价格指数由81.91点下跌到56.37点,下降幅31.1%。

  根据中钢协的数据,2015年,会员钢铁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89万亿元,同比下降19.05%,亏损总额645.34亿元,亏损面为50.5%,亏损企业产量占会员企业钢产量的46.91%。

  中钢协表示,钢材价格的持续下跌,是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直接原因。

  苏银霞的源大工贸,主营产品之一是无缝钢管。据生意社监测,自2015年初以来,20#无缝管市场价格从1月初的3364.44元/吨下降至年末的2414元,跌幅为28.15%。

  工信部网站刊发的一篇文章称,2015年,由于钢铁被明确为产能过剩行业,绝大部分钢企融资贵、续贷困难、授信规模压缩、涨息和抽贷等问题突出,“少数企业因限贷、抽贷已出现停产现象”。

  “很多民营钢企拿不到资金,以至于不得不借助影子银行等民间借贷;利率从12%到20%不等,融资成本平均达到15%。”新华社下属《经济参考报》报道称。

  曾向浦发银行借款788.8万元

  新京报记者查询第三方工商信息、法律文书平台发现,2014年至2016年间,除向吴学占借款135万元外,苏银霞及源大工贸还向他人、银行借款,此外还与其它企业互保,总共涉及金额超2000万元。

  2013年5月,源大工贸与仲利国际租赁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一台数控铣床、一台主轴和一台摩擦压力机,租赁日期为2013年至2016年,共计36个月。

  合同规定,交付首付租金后,源大工贸需于每月同日支付租租金,共计36期。实际中,源大工贸在支付前23期,共计支付了315万元租金后,并未支付第25-36期租金,共计110万元。

  根据还款时间推断,源大工贸无法继续支付租金,始于2015年四五月间。

  2015年3月,源大工贸、苏银霞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款100万元,为期1个月,月息为3%,规定借款日期为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1日。

▲与苏银霞及源大工贸有关的借款诉讼▲与苏银霞及源大工贸有关的借款诉讼

  2016年1月,源大工贸向浦发银行聊城分行借款788.8万元,年利率5.7%。借款为期半年,自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该笔借款由苏银霞夫妇及冠县柳林轴承公司做担保。

  新京报记者发现,冠县柳林公司与源大工贸之间,或存在互相担保的关系。去年8月,浦发银行聊城分行向法院诉求,请求冻结或查封柳林公司、源大工贸等公司价值510万元的存款或财产。

  该案被定义为“借款合同纠纷”。柳林公司为第一被申请人,源大工贸为第三被申请人。

  此外,去年10月28日,聊城润昌农商行,还请求法院冻结源大工贸及另外两家公司价值570万元的存款或财产。该案亦为“借款合同纠纷”,源大工贸为第一被申请人。

  综合上述案件,源大工贸涉及金额接近2000万元。

  苏银霞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相关判决结果,源大工贸在公开的借款纠纷案件中均被判败诉。源大工贸和苏银霞被判偿还借款资金,并支付利息。

  查询发现,今年2月至3月间,苏银霞已经三度被法院列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两次为拖欠租赁公司的租金,另一次为2015年3月的100万借款。系统显示,苏银霞“未履行”法院的判决。

▲今年2月,苏银霞被列为失信▲今年2月,苏银霞被列为失信

  判决书显示,租赁公司诉源大工贸的官司,判决时间为2015年12月;100万元借款的官司,判决时间是在2016年12月。

  根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于欢“刺死辱母者”案发;截止到2016年4月,苏银霞共向吴学占还款184万元,并将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抵债;“还剩最后17万欠款,公司实在还不起了。”

  南方周末的报道还称,于欢案发后,苏银霞因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也被警察带走。

  记者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源大工贸的经营数据,但查询到了另外一家与苏银霞有密切关系的公司——山东宏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在前述融资租赁设备中,宏天贸易与苏银霞夫妻,共同为源大工贸提供过担保。工商信息中,宏天贸易为于家乐一人独资公司,苏银霞担任监事。而在一些信息发布网站上,源大工贸的联系人是于家乐。

  2015年年报显示,宏天贸易的资产总额1039.7、负债1.21、销售总额325.09、净利润0.63。上述数据均没有单位。

  2016年12月15日,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此前两天,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苏银霞向一位借款人偿还100万元借款。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10天之后,因与租赁公司的租金问题,苏银霞被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2016年4月,于欢案发,失去自由。彼时,钢铁市场已开始复苏,又一轮钢铁牛市呼之欲出。

(近期无缝钢的价格走势  来源 兰格钢铁)(近期无缝钢的价格走势 来源 兰格钢铁)

  有数据显示,2016年,108*4.5无缝钢管价格从年初的2613元/吨上涨到年末的4379元/吨,涨幅67.6%。25日,有媒体用“赚钱比印钱还快”形容当下钢材市场的火爆。

  苏银霞和儿子于欢,与此无缘了。

  新京报记者 张帆 尹聪

  辣评——

  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3月23日,《南方周末》报道该案,引起舆论极大关注。该案中的法律看点很多,这里简要说说其中的主要几点。

  其一,法院未认定于欢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对于未认定的理由,法院称于欢当时的人身自由虽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这一理由难以说服笔者。

  所谓防卫的紧迫性,法条用语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理论上称“防卫正当时”,因为这时才存在实施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如果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进行所谓的防卫,就成立“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于防卫不适时”,不具有正当性。

  而本案中,法院既然认定于欢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即是“非法拘禁”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为是典型的持续犯,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开始到解除这种限制为止,整个期间都属于“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难道对这种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不能采取防卫措施与其斗争,而只能束手就擒?那种认为只有生命健康权受到紧迫威胁才能进行防卫的说法,混淆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不当缩小了一般正当防卫的范围。

  特殊防卫,是指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该 条规定在理论上又称无过当防卫,意思是防卫措施再重,哪怕导致防卫对象死亡也不为过。本案中被告人于欢当时确实未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 而他不能采取“无过当防卫”的措施,否则要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因此,于欢的辩护律师认为于欢的行为成立防卫过当,理由是成立的;而法院不支持的理由难以 服人,不法侵害人是否使用工具侵害,法律更没有作为限制防卫的条件。

  尤其是本案中的被害人还采取极端手段严重侮辱被告人母亲,肆意挑衅被告人于欢的心理承受极限,而报警之公力救济又未能解除自己和母亲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况,防卫的正当性就更不存问题(只是致人重伤死亡过当了)。

  其二,警察出警只是提醒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即走开涉嫌渎职。

  于 欢的家人报警,是因为亲人的人格受到严重侮辱和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希望警察出手解救,而《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职责。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出警当然很好,但出警不处警,只丢下一句轻描淡写的话,不禁不能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反而会助长违 法犯罪者的嚣张气焰。

  不 错,法律未规定对于高利贷本身,可以给予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更未规定可以按犯罪追究,如果高利贷者只是单纯的要求债务人还债,而不对债务人采取侵犯人 身、财产权利等手段要账,公安机关确实无所作为,只能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本案中已有严重的人格侮辱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即使未达到犯罪 的程度,至少也属于治安案件,警方理应依法处理,而不能放任不管。因此,本案中的相关警察确有渎职之嫌。

  其三,对于高利贷行为只有超过一定范围的利率不受保护的法律后果,不足以遏制其伴生的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我 国的现行法律只是规定,民间借款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只是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拿本案为例,于欢母亲向高利贷者占借款 135万元,约定月利息竟然高达10%,不到2年时间于欢母亲共还款254万元,还剩最后17万欠款无法还上,才引发了本案。

  虽 然10%的高利贷月息(年利120%)远远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年息36%上限,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但所谓法律不予保护,是指债权人通过法院主张高 利贷本息时,高出4倍利息部分法院不会支持。但高利贷者从来不寻求法律保护,而是凭拳头要账,还很少不成功的,因为放高利贷者往往同涉黑性质的人员相联系 或者本身就是涉黑人员。

  这便提示,仅仅靠民事手段来制约高利贷行为远远不够,难以遏制其伴生的违法犯罪现象(如本案),有必要将高利贷行为规定治安违法,严重的规定为犯罪,加大监管力度。

  文 /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任编辑:吴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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