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论
由这份备案审查的“成绩单”也能看出,要用备案审查制约束立法权滥用,要靠人大方面发力,也要靠广泛的社会参与。
在收到学者联名提出的审查建议后,致函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超生即辞退”的规定;根据20多所高校的108位知识产权研究者的建议,将研究意见印送相关省市人大常委会,还致函国务院法制办,建议清理有关著名商标制度的“红头文件”开展清理工作……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本届全国人大以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相关工作情况报告。报告中首次集中公布了近年来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中推动相关部门纠正“带病文件”、“雷人法规”的十大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两例。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开展备案审查,也是人大监督权的一个重要体现。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就更需要通过备案审查制,对那些带有立法性质文件“有备必审、有错必纠”,通过对法规“体检”让其合宪合规。
而如今,35年来首次听取审议其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在近些年来地方立法权“扩容”、部分问题地方法规动辄引发争议的大背景下,无疑颇具意义:公布备案审查“成绩单”,是自我鞭策,也能让此前长期处在“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纠而不改”境地的备查审查制度被彻底激活,保证其刚性运行,发挥其对问题法规的纠错能力。
公布“成绩单”的确重要,但由这份成绩单也能看出,要用备案审查制约束立法权滥用,不要只靠人大方面发力,还需靠广泛的社会参与。毕竟,备案审查,也是在呼应公民监督“任性”红头文件的法定权利。
故而,这既需要人大去主动审查,也需听取学界业界的建议。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数据显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公民、组织共提出各类审查建议1527件,这些坊间声音就需要被听取。
从原理上讲,成文法本就具有抽象性,备案审查说来也是一种抽象性审查。因而,不在具体案情和特定情境里感受一下,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就可能难以准确认知。故而,具体案件、具体情形,是准确理解、判断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要求的不可缺少条件。备案审查,也需要从事相关研究、经历具体事件、案件之人提出的建议和看法。
现实中,很多案件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因为亲身感受,对某些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不合理(法)”有更深的体认,他们提起的审查建议就挺有价值。
之前律师苗永军代理案件时发现,2013年4月最高检印发的“附条件逮捕”制度与法律相抵触,于去年9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申请审查建议书》,致使最高检于今年4月下发通知停止执行该文件,就是个典型案例。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且多多益善。作为我国维护法制统一的最重要制度,备案审查也只有让广大公民、社会团体积极参与进来,才会将其充分激活,使其富有成效,最大限度确保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要求,进而更及时、有力地实现对问题法规“有错必纠”。
所以,要让备案审查制更有成效,不妨多些类似案例的公布,并借由案例公布完成普法,带动更多人积极提出审查建议。也只有更多的社会参与,备案审查制度才更有生命力,对法规“有错必纠”的作用也能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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