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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就周易申请国家赔偿案做出赔偿决定

新疆高院就周易申请国家赔偿案做出赔偿决定
2018年01月30日 17:21 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周远获国家赔偿191万余元 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49万余元

周远 法制晚报 资料图周远 法制晚报 资料图

  南都讯 今天下午,新疆高院官网公布了周远案国家赔偿结果,新疆高院决定向赔偿申请人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9.6万余元,合计191万余元。

  南都记者从新疆高院了解到,赔偿请求人周远再审改判无罪申请国家赔偿案已办理完毕,新疆高院向赔偿申请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新疆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决定向赔偿申请人赔偿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418458.31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合计1914918.72元

  决定书称,人身自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事实,请求人于199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其实际被羁押共计5479天(备注:约15年),2016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为258.89元,合计1418458.31元。

  此外,请求人提出应予赔付精神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第九条的规定,原则上不超过依照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综合考虑本案中赔偿请求人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给其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决定按照赔偿总额的35%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96460.41元。

  值得关注的是,赔偿决定书还指出,要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周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霍宇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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