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异烟肼式私刑,无奈之举还是涉嫌犯罪?
编者按:
养狗、异烟肼,在网络引发激烈争论,小编也收到一位检察官的投稿,本着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精神在此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官方立场,也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一篇《遛狗要拴绳,异烟肼倒逼中国养狗文明进步》的文章引起网络轩然大波,支持者认为终于找到了一个对付不拴狗绳的狗主人的好办法,反对者则认为这威胁到了他们家的狗,对此口诛笔伐。虽然这篇文章在爱狗人士的集体投诉下被删除了,但由此引发的论战却未停止。
这只是人狗矛盾吗?其实,事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长期以来一些养狗人无视他人权益和公共安全,而相关部门对养狗管理缺位,法律不健全,养狗违法成本太低,公力救济无望,深受狗害的受害人被逼无奈才想出了这样的私刑。
根据网上数据和资料,2016年全球有59000人死于狂犬病,中国因狂犬病死亡的年均人数仅次于印度,位居全球第二。狂犬病是世界上所有疾病中死亡率最高的传染病,一旦发病,死亡率100%。而我国每年被狗咬伤的人数都在几百万人甚至上千万人,仅深圳就有十万人左右。虽然不少养狗人能做到文明养狗,但任狗乱跑的也大有人在,狗伤人已经不是小概率事件,而是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普遍危险。
虽然各省、市都有相关的养犬管理条例,也规定了养狗的规范,比如养狗要登记、防疫,户外活动要携带号牌、束犬链、清理粪便等,但仅登记这一条估计绝大多数养狗者就没有做到,很多人甚至都不知道养狗该归哪个部门管。而对于这些普遍存在的违法违规养狗的现象,相关管理部门听之任之,管理缺位由来已久。一旦发生狗伤人事件,有点良心的狗主人,会赔钱让你打疫苗,有些无良的狗主人甚至会溜之大吉,连疫苗钱都拒不赔偿。被狗咬伤的受害人,要承担肉体和精神上的双重痛苦,万一感染狂犬病,还得白白送命,而最好的结果也不过是民事赔偿,而且索赔之路困难重重。
虽然各地管理条例也规定了暂扣犬只和罚款,但数额不过区区几百上千元,而且由于管理部门长期缺位,这种处罚措施基本形同虚设,鲜见执行。执法不力和违法成本低廉,导致有的养狗者更加肆无忌惮,继续任狗乱蹿危害公共安全。这些不加约束的狗随时可能继续伤人,还能让你一不小心就走了狗屎运,既危害公众健康,也破坏公共环境。面对如此扰乱公共秩序和安全的现象,本应由公权力介入管理,但相关部门管理缺失,公力救济缺位,民众倍感无望,私力救济必然补缺,既然纵狗伤人的狗主人得不到惩罚,那就只好自己动手消灭危险源,私刑就是这样被逼无奈的产物。而最近的狂犬病疫苗造假事件更是加剧了人们的恐慌,因为狂犬病除了疫苗预防无药可救,一旦发病必死无疑。
毒药有千万种,采用类似毒鼠强等毒药毒狗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为何偏偏没有广泛流传呢?为何一个治病良药异烟肼能让民众狂欢、养狗者胆寒呢?其实大家都清楚,那是因为投放真正的毒药涉嫌违法犯罪,一般人不敢冒这样的风险去毒狗,养狗者也不会感觉受到威胁,自然反应不激烈。但异烟肼不一样,用异烟肼消灭流浪犬是国外采取过的有效措施,而且异烟肼本身对人而言是治病良药,只是对狗有毒性,与毒鼠强等毒药有着本质区别,民众之所以兴奋,是因为觉得终于找到了一个既能治理养狗不拴绳又不违法的好方法,所以,其实民众本质上还是善良而有节制的,从一定意义上说,这种私刑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之举。但是,笔者认为,虽然这种方法对不规范养狗者能起到震慑作用,对遛狗拴绳也能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但却是以恶治恶,缺乏程序正当性,而且对社会秩序也有一定的破坏,不是社会治理的合法正常手段,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规范角度都不值得提倡和推广。
纵观论战的两方,其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投放异烟肼是否构成犯罪,罪名主要涉及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笔者看来,人权高于狗权,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这是法理,也是法律界的共识。即使你不明白法理、人权,那也该明白“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道理。在这个人类主宰的社会,我们倡导的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人和动物的生命权从来都不是平等的,否则我们都该吃素吧。但这个不平等不代表我们不保护动物、可以随意虐杀。为了维护自然界的平衡,法律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作为财产的动物,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但若个人饲养的动物伤人,法律更要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爱狗联盟集众狗粉之力不分青红皂白一力护狗,但却忽视了被狗咬伤和威胁的受害者的基本人权,比如阻拦捕杀流浪狗,何曾考虑过流浪狗带来的公共安全隐患?阻拦合法贩狗车辆,又何曾不是对他人合法财产的侵犯?笔者注意到有一种论调,认为投放异烟肼构成投放危险物质,那将心比心,放任狗乱窜又何尝不是对社会投放了危险物,而且这个危险物还是活动的,既然能考虑到异烟肼对狗的危险,那能不能考虑一下乱窜的狗对他人的危险呢?归根结底,还是只考虑自己罔顾他人的自私表现。
而反狗联盟有些人的做法其实也存在偏激之处,比如无端将别人的狗扔下楼摔死,属于虐杀动物,毁坏他人财产。有些人给小区的狗投放剧毒药物,使得一些拴狗绳的狗也无辜枉死,确实伤及了无辜,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那投放异烟肼,到底构不构成犯罪,是危言耸听,还是毫无法律风险?要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说有针对性地向他人家的狗食、狗窝、院子里等私人场所投放,或者向他人的饲养场等狗集中的场所投放,可能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向水井、池塘、河流、小区蓄水池等人畜使用的水源投放,达到危险剂量,具有一定毒害性,则也可能涉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仅仅是扔在草地上、垃圾桶旁,又没有大规模投放,难以认定危害了公共安全,毕竟异烟肼对人而言是治病良药,不同于毒鼠强、氰化钾之类的剧毒药物,如果非说有毒性,那么其它感冒药、降压药、安眠药对无病的人来说都有一定的毒性,因此,投放异烟肼必须达到一定剂量和规模,并且要结合投放的场所,确实危害了公共安全,才能认定具有毒害性,否则难以认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此外,由于扔在草地上和垃圾桶旁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自然也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如果仅仅扔了几片带有异烟肼的香肠,投放者就因此获罪或者被治安处罚,笔者认为有失公平,因为扔香肠的危害远远小于放狗乱蹿的危害,除非先把那些放狗乱蹿的狗主人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治安拘留,才能相应惩罚投放者,否则,举重以明轻,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如果低于对财产权的保护有违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其实两方人士本可以和平相处,互不侵犯,但就因为有些养狗者目无法纪不负责任,才加剧了看似人狗矛盾实则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如何有效规范养狗者的行为,让养狗者依法规范文明养狗,才是杜绝私刑的最好方式。
社会治理不能仅靠民众自觉,徒法也不足以自行,与其让异烟肼倒逼养狗文明,不如让异烟肼倒逼完善立法、严格执法,提高养狗的违法成本,加强养狗管理,让养狗者不敢违法,切实维护好被狗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平衡好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否则,一个异烟肼倒下了,另一个替代品站起来,毕竟群众的智慧是无穷的。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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