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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致76人死亡矿难原矿长被判死缓(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6日16:53  大河网
五名犯罪嫌疑人被带上法庭 五名犯罪嫌疑人被带上法庭

“平顶山9•8矿难”案宣判现场 “平顶山9•8矿难”案宣判现场

  大河网快讯(记者 郭俊华 陈耀文)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今天下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平顶山9•8矿难”案中的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原矿长李新军等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有 视频:河南平顶山煤矿爆炸案两责任人获死缓 来源:CCTV新闻频道 期徒刑等刑罚。据了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矿难犯罪嫌疑人在全国开了先河。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平顶山市新华区四矿(以下简称新华四矿)因处于技改阶段,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均已过期。2009年3月20日,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文件,明确规定该矿为停工停产整改矿井。在长期技改和停工整改期间,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原技术副矿长)、侯民(原安全副矿长)、邓树军(原生产副矿长)明知该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瓦斯严重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不仅不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反而为应对监管部门的瓦斯监控,多次要求瓦斯检查员确保瓦斯超标时瓦斯传感器不报警;指使瓦斯检查员将井下瓦斯传感器传输线拔脱或置于风筒新鲜风流处,使瓦斯传感器丧失预警防护功能;指使他人填写虚假瓦斯数据报表,使真实瓦斯数据不能被准确及时掌握,有意逃避监管,隐瞒重大安全隐患;并擅自开采已组煤层,以罚款相威胁,违规强令大批工人下井采煤。被告人袁应周(原矿长助理)明知井下瓦斯传感器位置不当,不能准确检测瓦斯数据,安全生产存在重大隐患,仍按照李新军、韩二军的安排,强行组织大批工人下井作业。

  2009年9月5日,新华四矿发生冒顶。9月8日,被告人侯民、袁应周等人在收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的第二天,仍强行组织93名矿工下井生产。由于井下因冒顶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积聚大量高浓度瓦斯,而瓦斯传感器被破坏无法正常预警,煤电钻电缆短路产生高温火源引发瓦斯爆炸,致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

  另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新军指使陈建设(另案处理)等人私刻“河南理工大学”印章,伪造有关证照,骗取了矿长安全资格证书。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为谋取非法暴利,拒不执行各级监管部门严禁组织生产、责令停工整改等一系列规定,在明知新华四矿存在瓦斯超标等重大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发生瓦斯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情况下,不仅不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标问题,反而指使他人破坏瓦斯传感器,强令大批工人下井作业,长期置井下矿工于无瓦斯预警防护的高度危险之中,最终导致瓦斯爆炸,造成严重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袁应周作为新华四矿的生产矿长助理,明知新华四矿井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被告人李新军为取得矿长安全资格,指示他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开具虚假证明,最终骗取矿长安全资格证,其行为又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四被告人在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在发生事故后主动报告、积极抢救遇难者,且侯民、邓树军系受雇于李新军、韩二军等情节,对李新军、韩二军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侯民、邓树军可酌情从轻判处。被告人袁应周所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新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韩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侯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邓树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袁应周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宣判后,五名被告均提出上诉。社会群众和部分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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