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魏永/文 郑成功/图
今天上午,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听取了市水务局局长徐春雷关于《合肥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情况的报告。根据修改草案,将进一步加大对合肥大水缸的保护力度, 修改草案新增和修订了不少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罚力度明显增加。
修改亮点
保护更多处罚更严
现行的“条例”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在保护合肥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发展,条例已经滞后,一些条款必须进行修改。
A。保护措施更具体
此次修改草案规定,禁止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同时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或扩建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则要拆除或关闭。同时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旅游等活动。
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则禁止建设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已建项目也必须拆除或关闭。在二级保护区内,虽然允许进行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但必须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B。违规处罚更严厉
修改草案新增和修订了不少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处罚力度明显增加。
修改草案就在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新增了处罚规定。如有企业违规,将被限期拆除,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则强制拆除,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修改草案较之以前,加重了对一些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先前的“条例”,对在水源地保护区建设违规项目的,最高的处罚就在5000元以下,但此次修改后,将处罚标准提高到了“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修改建议
还需进一步完善
不过,有关部门对于“条例”现在所做的修改似乎仍不满意,认为应该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戴昭运就指出,其中一些内容还要进一步充实完善,一些条款之间的衔接也需要进一步理顺。
戴昭运分析说,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适用范围,随着合肥市“141”城市规划的实施,不应仅限于董铺水库与大房郢水库,而要作相应的调整。此次修改,对于地表水的保护措施进行了完善,但是却忽略了对地下水保护措施的修改。因此,戴昭运建议将结合此次会议审议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提交下一次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