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醉驾酿成三车追尾事故,37岁男子郭术东,被房山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
郭术东成为5月1日起实施《刑法修正案(八)》后,北京首个因醉驾、适用刑法被判刑的第一人。
案情 醉司机引发连环撞
昨日9时30分许,郭术东被带入房山法院法庭。
检察机关指控,5月2日0时10分许,郭术东驾驶金杯车,在房山区碧桂园小区路口处,撞上一辆等候绿灯放行的小客车尾部,致使小客车又与前方一辆货车相撞。群众报警后,郭术东到案。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术东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53.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郭术东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郭术东当庭表示认罪。
郭术东称,他是2009年取得驾驶执照,知道司机不能酒后驾驶,也知道5月1日“醉驾入刑”的规定。但事发当天饮酒后,打算就近找个宾馆休息,以为“吃完饭、喝两杯酒没事”,且“离宾馆最多200米,距离短”,“于是就上路了”。郭术东眼圈泛红地说,随即又摇摇头,笑了一下。
庭上,事发当日与郭术东一同喝酒的两位朋友证言显示,5月1日21时许,他们和郭术东在房山区一大排档喝酒,郭术东喝了3大杯扎啤。事发时,他们两人也在郭术东车上。
郭术东的辩护人认为,案发后,郭术东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原地等候,到案后不曾抗拒、逃跑,且在警方第一次向其问话时,主动承认饮酒,应认定郭术东有自首情节。
宣判 拘役并罚2000元
公诉人认为,事发后,郭术东一直在跟两辆被撞司机协商私下解决,没有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不应被认定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其到案后,及在庭审时都能如实供述,建议量刑幅度应该在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并处以罚金。
由于郭术东认罪,该案采取简易程序审理,庭审持续了约50分钟。
法院未采纳郭术东的辩护人关于“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但鉴于郭术东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等情形,从轻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郭术东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郭术东表示不上诉。
■ 对话
“量刑区间选择中间偏上”
昨天庭审后,郭术东案的审判长就案件审理、定罪量刑等情况,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新京报:此案从案发、公诉到宣判,为什么只用了七天时间?
审判长:5月1日前,房山公检法部门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召开联席会议,建议启动联动机制并形成预案,加速了案件办理。
新京报:此案为什么能适用简易程序?
审判长: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判处三年以下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要求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至少十天才能开庭,简易程序只要求三天的公告期。
新京报:该案造成了车辆损坏,为什么没有被追究交通肇事罪?
审判长:如果财产损失超过30万元且无能力赔偿,则将面临追究交通肇事罪。如果造成人员伤亡,除了被追究危险驾驶外,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
新京报: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有何区别?
审判长: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危险驾驶属故意犯罪。
新京报:危险驾驶罪是不是就没有自首情节?
审判长:有。但很难出现,比如驾驶员喝了酒后上路,然后自己报警举报自己。
新京报:本案为什么判“拘役4个月”?
审判长:郭术东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有一定社会危险性,因此在1-6个月的量刑区间中,选择了中间偏上,判了四个月。
■ 法规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讲述
“我下辈子再不喝酒了”
“希望法庭对我轻判,我下辈子再也不喝酒了。”昨天庭审时,郭术东表示。
37岁的郭术东来自内蒙古赤峰,在北京十多年靠承包工地项目为生。
在接受采访时,郭术东显得很犹豫,甚至发笑反问“多大点儿事”。事后其称,是害怕女儿在老家看到报道。
郭术东称,案发时,与朋友在大排档饮酒,因为自己开来的车是借的,想到把车放在大排档不安全,且周边打不到车,于是,饮酒后的他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
判决后,郭术东最担心的是,自己的工程款没了着落。
■ 个案
首个醉驾被拘者尚未被公诉
5月1日凌晨零时44分,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驾车行至朝阳门桥时,被夜查交警拦下。经过检测,其每百毫升血液中含酒精159.6毫克,属于醉酒驾车。
李俊杰成为“醉驾入刑”后,北京首个被刑拘的司机。目前,该案尚未移送到检察院。
本组稿件采写 本报记者 张媛Source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