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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复制银行卡 千里外『捞』钱(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2月27日02:34  华商网-华商报

  

西安复制银行卡千里外『捞』钱(图)

  漫画/王启峰

  世界上最痛苦的事发生了:人在,银行卡也在,辛苦攒的钱全没了。

  “钱呢,咋说没就没了?”像往常一样,李先生来到银行ATM机前,他塞进银行卡,输入密码,液晶屏上显示:余额不足。他有些纳闷,取出另外一张,显示余额只有36.85元。

  目击这诡异的一幕,卡不离身的李先生当场蒙了,想来想去,只能去派出所报警。

  经银行查实:2009年2月24日下午,李先生在西安金花路十字一家银行取钱,用两张银行卡各取5000元。2月25日起,账目出现异常,两张银行卡连续被取款20多次,POS机消费20万元、75338元、75000元共3笔。李先生一张24万元的卡只剩下36.85元,另一张11万余元被取光。

  这张在西安办理的银行卡,多笔交易出现在广东省。通过蛛丝马迹,警方找到了POS机消费地深圳市某金行,营业员回忆,有个男子拿着两张银行卡,出手阔绰,分别刷了27万余元购买金首饰……经过艰苦调查,多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锁定。2011年7月,犯罪团伙成员谢某、曾某、钟某某陆续被江西警方抓获。2011年11月,钟某在亲属带领下,主动向江西警方投案自首。这起离奇的诈骗案真相浮出水面……

  2009年春节期间,江西人曾某约见老乡钟某、谢某、钟某某,在江西瑞金见面,盘算着挣大钱的门路。曾某得知,钟某、谢某等人有复制银行卡的“技术”,4人决定来到西安“捞一把”。

  复制银行卡,必须配有专门工具:笔记本电脑、MP4、读卡器、空白卡。为这笔买卖购买设备,他们四人“投资”了数万元。2009年2月24日傍晚6时许,钟某、曾某等4人来到西安金花路某银行,在ATM机上安装了摄像头和读卡器,守在一边等待“猎物”。半个小时后,有人来取钱,分别使用了两张卡,而这两张卡的密码、磁卡信息被摄像头全部监控了。这个取钱的人正是李先生。

  等李先生离开,团伙成员将读卡器和摄像头卸下取回。“MP4录取了操作密码过程,回到酒店,我们用电脑很快复制了两张银行卡。”钟某向警方交代。

  银行卡复制成功,钟某等人惊喜地发现,两张卡内有30多万元。怕打草惊蛇,第二天他们在西安火车站旁一银行取走2万元后,决定立即离开西安,乘飞机到深圳,用购买金首饰的方式,将银行卡大部分存款套现,剩余部分在深圳、梅州等地多家银行取款,金首饰和现金被四人瓜分。

  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对钟某提起公诉。谢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万元。曾某、钟某某因涉嫌其他案件,目前正在江西受审。(新城区检察院)

  租辆汽车去卖钱

  车本是租来的,要把它卖了,这样的后果是什么?张某没想过,但他却真这样做了。

  在家里上网时,张某看到租赁汽车的信息,他动了心思,租辆车出去玩玩。他会开车,可没机动车驾驶证。

  2011年5月28日,经电话联系,张某持身份证和一张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见到车主王某,两人签订了租赁合同,说定租期三天。张某支付了王某2000元现金。

  开车兜风玩了几天,该到期还车了,张某心里有些舍不得。想来想去,他改变了主意:干脆把车卖掉得了。

  “这是我表弟的车,赌博输了钱急着还债呢。”张某通过中间人,联系到澄城县居民李某,他伪造了王某的身份证和车辆产权证,从李某手中拿到了抵押款4万元。接着,张某打电话给车主王某,称自己想租车一个月,又给王某寄去3000元现金。

  张某拿着几万元现金,先后在北京、榆林等地游玩,不到一个月,钱便花得干干净净。一个月租赁期满了,车主王某打电话时,再也联系不到张某。

  经过卫星定位,王某在澄城县一家民房找到了自己的车,见到车主,李某才恍然大悟。王某随即报警。

  “抵押给王×的驾驶证是假的,当初怕王×不租给自己车,倒卖车的时候没想那么多……”见到警察上门,张某后悔了,可一切都晚了。近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张某提起公诉。(长安区检察院)

  业务员假冒总经理签名

  2010年6月,陕西一家建设公司要向上海某设备公司买一批风机,并向对方驻西安办事处业务员廖某提供的账号转账了10万元预付款。

  后来,因其他原因并未购买。于是,去年4月,建设公司开始催要预付款,但得到的答复让他们大吃一惊。

  “他们的业务员说这笔钱交给原来的办事处经理周某了,但周某现在已被辞退”,建设公司的人找到接任的办事处经理,对方一看,说合同、委托书所用的公章全是假的,是业务员和原经理的个人行为,“周某没有持公章的权利,廖某没有签订合同权限,这个合同在公司没有备案”。上海这家设备公司派人澄清,确认公章是假的,甚至法人代表签字也是假的。

  陕西这家建设公司立即报警。今年2月10日,设备公司业务员、原经理被抓获,除了3万多元汇给公司外,其他的预付款已被两人私分。

  “(业务员)委托书上总经理签名怎么做的?”办案人问。

  “是我签的。”周某供述。廖某也称,“他在假签总经理名字时,我看见了。”

  “为什么这么做?”

  “我想更快把现金提出来”,周某说。

  因涉嫌合同诈骗,日前,两人被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批准逮捕。(雁塔区检察院)

  知道一下

  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杨军律师说,刑法除规定了(普通)诈骗罪外,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诈骗罪,如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等。(普通)诈骗罪和特殊诈骗罪两者存在法条竞合,是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符合特殊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杨军律师介绍,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也包括我们所称的银行卡。随着信用卡广泛使用,信用卡诈骗案呈上升趋势,恶意透支、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等行为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信用卡诈骗案: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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