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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检察长建议设立反腐败法(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3月10日04:20  现代快报
徐安代表。快报特派记者 孙兰兰 摄 徐安代表。快报特派记者 孙兰兰 摄

  工程招标、教育医疗、征地拆迁、国企改革……贪污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而腐败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各类“潜规则”盛行。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提交了一份议案,建议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简称《反腐败法》),加大惩治和预防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各类“潜规则”的生存空间。

  [背景]

  立法抵制和消除“潜规则”

  徐安在议案中表示,虽然十五大以来,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达2000多项,《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当前预防和惩处腐败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部分法律程序不够严密、立法留有空白等问题。亟需一部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履行公职、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的专门的基本法律。而制定《反腐败法》,就是将反腐败工作转向“治本”为主的方向,突出预防功能,让社会各界自觉抵制和消除“潜规则”。

  徐安认为,《反腐败法》应定位为基本法律,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基本法律之间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发生冲突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优先适用《反腐败法》。

  [亮点]

  离职后,限制去非国有或集体企业任职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一个以上公职

  徐安认为,预防腐败是这部《反腐败法》的主要立法内容。要规范预防腐败的各种政策、措施,创设保证公务活动廉洁的法律条款,重点在于消除腐败产生的条件、根源。

  应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的基本要求作出硬性规定。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兼职、经商行为,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兼任一个以上公职,或者公职之外担任企事业单位的职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外国政府酬金、私自代表他人出庭与政府对抗等;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商业活动范围,禁止从事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有关的经营活动。

  离职后,限制去非国有或集体企业任职

  一些腐败分子在职期间虽然看起来老实,但在退休、离职之后,再从以前“帮过忙”的受益者那里,收取好处。

  针对这类“退休后受贿”的现象,徐安建议,应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从事的职业,以及接受馈赠等行为。限制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在非国有、集体企业的任职,禁止在离职后接受原在职期间的利害关系人的馈赠。

  禁止三代以内血亲在上下级部门工作

  徐安建议,规范、完善任职回避制度,禁止三代以内直系、旁系血亲在同一部门、单位或者上下级部门、单位工作。

  此外,市(地区)、县、乡级党政机关的主要领导、省、市、县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不得在原籍或成长地任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规定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申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状况,并在同级地方区域内予以公示。

  [相同建议]

  制定统一的反腐败法才能标本兼治

  全国政协委员、湖南省监察厅副厅长李利君同样带来了一份关于制定反腐败法的建议。

  李利君表示,我国现行的反腐败立法体系,不仅缺乏纲领性法律,而且呈分散模式,内容也欠系统完善。此外,我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6年了,根据公约要求和中央惩治和预防腐败纲要,也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腐败法,强化预防腐败制度措施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全面惩治“利用影响力受贿”、“中间人劫贿”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腐败表现形式。

  众所周知,国家预防腐败局是国家级预防腐败的专门机构。不过,李利君指出,国家预防腐败局的性质、职能、权限等还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和授权,与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的职责、权限关系也有待明确。

  因此,制定统一的反腐败法还有利于赋予反腐败机构存在和运行的合法性。

  近年来,中央和各地探索实践了不少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好制度、好措施,一些省(区、市)已经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等。“应当及时从立法层面予以认定和规范,上升至国家意志,才能保障制度执行的刚性和有效性。”李利君强调。

  设立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部

  这样一部反腐败法应涉及哪些内容?李利君认为,预防腐败的制度和措施可以包括公职人员行为守则、政府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社会参与方式、专门机关监督等措施;对已有相关规定的,可直接规定“参照某法律相关规定”等。

  对于反腐败机构及职能划分,她表示可以整合预防与查案资源,设立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部,该部直属国务院,人事和经费保障由中央负责,下设预防腐败局和腐败调查局,预防局负责宣传、教育、检查、制度起草等预防任务,调查局专司初核、调查、审计、侦查等职能。

  按照李利君的设想,对触犯《刑法》的行为,可直接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定罪处罚;对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的腐败犯罪行为,反腐败法可规定具体的行为构成及其刑罚措施,如“中间人劫贿”的定罪与处罚等。此外,对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腐败行为,如违反公职人员行为守则的轻微腐败违法行为,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与处罚;对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反腐败法可作出具体规定,如公务人员接受馈赠及其最高限额与报告程序、公务人员不得参与经商或接受任何雇用和工作的规定等。

  记者会

  农业部召开记者会表示

  越来越多的台湾农产品

  将引进大陆市场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昨日上午召开记者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农业部总经济师、新闻发言人陈萌山就农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韩长赋表示我国已经形成了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

  对于转基因农产品,国内许多消费者还抱有相当大的疑虑。对此,韩长赋说,国家在转基因问题上的方针很明确,概括来讲就是四句话16个字:加快研究、推进应用、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有记者问,2009年11月,农业部就已经通过了几个水稻和玉米转基因品种的安全评价,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允许种子商业化的迹象。专家呼吁,农业部是不是应该简化审批程序,今年会否有转基因粮食作物获得批准?

  对此,韩长赋没有正面答复,他表示,目前都是按照中国法规来进行安全评价和准入审批的。

  农产品不断曝出安全问题,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到底怎么样?老百姓什么时候才能吃得上放心菜喝上放心奶?

  “实事求是地讲,近些年我们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是在不断改善的,总体上是安全的。”韩长赋举了一个数据来说明,2011年对蔬菜、畜产品、水产品主要农产品的监测合格率都保持在96%以上,在国际上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这个水平应该说是不低的。但确实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有的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有些是极少数不法分子不讲诚信、不讲良心制造出来的问题。要通过综合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陈萌山说,今年大陆将继续执行ECFA协议。农业部还会进一步研究,从两岸农民切身利益出发,就ECFA框架协议所规定的一些涉农内容,跟台湾方面继续商谈,研究进一步放开台湾农产品进入大陆市场的品种和数量的可能性,扩大岛内农产品登陆关税降税的范围。同时将进一步保护台湾农产品知识产权,加强大陆市场监管,巩固销售台湾农产品主渠道,推动两岸农业优势互补,合作双赢。

  焦点关注

  3位农民工代表义愤填膺说欠薪:

  让企业先交一笔保障金

  老板跑了也有钱可拿

  用工荒、欠薪、子女教育……作为“新市民”,农民工的福利待遇等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昨天晚上,梅地亚两会新闻中心里,11家网站联合邀请了上海华日服装有限公司销售主管朱雪芹女士,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公司路面处农工班班长康厚明,中华全国总工会执委、广东新明珠集团冠珠外墙砖销售总经理助理胡小燕这3位农民工全国人大代表,与网民在线交流。

  有网友说,在他内心深处讨厌媒体和社会称谁谁是“农民工”,感觉是贬义词。“ 我认为不光是改变一个名词的问题,为什么对‘农民工’这个词反感,关键是没有得到公平的待遇,同工不同酬,社会保障待遇不平等。”康厚明说,改变名词的时候更要想到改变“农民工”的待遇。 关于农民工维权问题,康厚明认为,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农民工维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高,部分法院对农民工诉讼产生“分诉立案”,另外用人单位没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些因素增大了维权难度。对此,他提出几点建议,首先要把农民工全部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简化工伤事故诉讼程序。其次,将社会保险直接纳入失业救济范围。

  谈到欠薪,朱雪芹说,在建筑行业、餐饮行业拖欠工资问题比较集中,她曾经针对拖欠工资问题提出了一份议案,是关于在餐饮行业和建筑业提倡保障金制度的,以此来杜绝欠薪的现象。可喜的是,这个议案已经得到立法部门的关注。“相信不久的将来,农民工欠薪的问题会得到逐步解决。”

  康厚明表示,对于建筑行业,现在政府已有规定,工程承包时就要缴纳农民工保障金,但在现实中还存在不缴保障金的现象,如果缴纳了这笔钱,基本不会发生欠薪。“比如说对方来投资的时候,当地政府就应该收他15%的相关费用,这样就算他到时候走了,农民工照样有工资可以拿,相对来说这对打工者有一个保障。”胡小燕建议。

  □快报特派记者 郑春平 孙兰兰 鹿伟 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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