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吃回扣以受贿定罪是法律的必然趋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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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1日02:07 辽沈晚报 | |||||||||
日前,保定市顺平县法院对该县医院医生集体收受药品回扣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内二科主任在内的6名骨干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神圣的法律终于对收受药品回扣的医生做出了有罪的判决,这是中国法治史上从没有过的先例。 患者走进医院向医生寻求处方,对于医生可谓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但是有许多医生无视患者的生命安危与“血汗积累”,借机大发不义之财。少数医生为了药品回扣,
普通公民以非法手段获取财富,属于犯罪;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私财务算犯罪,但是,收回扣的医生“大肆畅饮”患者的“血汗”却不算犯罪,这种令世人匪夷所思的现象,虽然,于“情”不通,却于“法”有据。 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权收受医疗代表的回扣的行为,如果数额较大,构成刑法所指的受贿罪,这一点无须争论;但是,对于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法律界始终有权威人士在反对。其理由是,我国刑法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因为医生不是公务人员,开处方不是公务行为,因此,医生利用处方吃回扣、拿提成不算犯罪。 为扭转这种局面,2005年12月24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就欲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舆论普遍认为,今后发生在医疗机构的药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如收取药品回扣、赞助费、新药推荐费等,数额较大的,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把吃回扣、拿提成的医生送上刑事审判庭,以受贿罪予以严惩,这是法律的必然趋势。 中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不像英美国家那样,一个典型判例能够成为具有历史影响和法律效力的权威判例,但是中国却不乏“遵循先例”的司法传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舆论期待着“顺平医疗回扣案”能够经受二审的检验,成为指导型判例,为今后的司法实践和刑事立法提供积极借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