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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立法有望成为立法民主的新标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0:35 浙江在线

  2月25日下午,国内部分民法学者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讨“物权法与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理论”。研讨的中心议题只有一个,就是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质疑的回应,呼吁立法机关,加快推进物权法立法进程。(2月27日《中国青年报》)

  记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巩献田有关“物权法草案违宪、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
质疑甫出,也惹来一片质疑之声。有人担心,倘若出现“一个人阻断一部法律的制定”,无疑令人扼腕。但国内部分民法学者对此的回应,大抵可以消除这种悲观预测。

  立法本应是多方利益的博弈过程,其中难免存在观念的碰撞、利益的纠葛,但在立法民主的框架下,所有争论都将通过公开、公正的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举例来说,民法通则的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刑法的修改取消了“类推原则”、确认“罪刑法定”原则,这些无一不是有关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并据理力争的结果。所以,保证立法民主,就是要保证每个人都有发言的权利,就是要激发起公民参与立法“匹夫有责”的精神。所以,在立法民主的语境里,对

物权法的制定有不同意见,甚至是强烈的反对意见,都是自然和正常的事情。

  这种立法民主的实践在物权法草案征集意见的过程中,已经得到很好的体现。去年7月10日,物权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以征求广大群众对草案的意见。法案的构想、遇到的疑难问题、各种意见的争论通过媒体的积极报道,透明地呈现在公众面前,彰显出立法民主的要义。

  然而,立法的民主,不仅是法案拟订过程的公开,还应包括法案审议过程的公开——如公布法律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允许公民个人和社会团体旁听人大立法会议等;立法文件、档案资料的公开——除却必须保密的文件外,应允许公民依一定的程序方便快捷地查阅。这样方能确保整个立法过程的透明、公正。

  立法是法治之本,要正确地、诚心地、集中公众意志,要切实地遵循立法的规律和规范,要有效地促进“良法之治”,还有赖于立法民主程序的进一步完善。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波折,恰恰可以使我们反思立法民主的不足之处。倘若我们能够以此为契机,物权法的制定当有望成为我国立法民主的新标杆。

  或许,争论仍将继续,而作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的物权法也会或早或晚出台。所以,人们期待在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通过进一步完善整个立法过程的民主程序,保障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立法参与权、发言权、监督权,这是对强化立法者的民主立法精神,提升公众对法律的热情、信赖都是大有裨益的事情。作者:艾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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