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费潜规则凸显市场法制盲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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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4:0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伊歌 说起商场进场费,真是怎一个乱字了得。虽然美国的零售业也有进场费一说,但人家的创造发明能力绝对比不上我们:中国的零售商向供应商伸手要的不仅是进场费,还有新店开张费、商品折算费、合同费、推广费、促销费、年节费、店庆费、装修费、条码费、货架费、广告费、电子磅费、毛利补偿费……有报道称,目前广州的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
如此“乱收费”实在令人叹为观止,更成为人大代表关注的焦点。陈亚汗等11名代表就在广东省人大会议期间联名提出建议,希望对此进行立法监督。(见《羊城晚报》2月27日) 从表面上看,进场费之类的“乱收费”是零售商愿打,供应商愿挨,纯属周瑜打黄盖的市场行为,又何必狗拿耗子?但想深一层,供应商一边挨打,一边却叫苦连天,这样的潜规则绝不是一个“愿”字就能轻轻带过的。 零售商与供应商,本应是平等的商业伙伴;但供求关系的倾斜,又使两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能力难以保持均衡。在卖方市场下,零售商求供应商给货;在买方市场下,则是供应商看零售商的眼色。一旦买方市场形成,市场集中度提高,零售商就会不断强化其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如以大量采购而在价格交涉中占有优势,从而使零售商与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严重不对等。 当供应商处于劣势,若不能按照零售商所开出条件交易,就会失去机会,又没有足够和合理的选择机会去发现其他的买者,最终会形成依赖关系。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历史来看,市场机制内部无力调整种种依赖关系,因为任何市场主体,都有利用优势地位谋取利益的动机。如果没有风险,不必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无节制地榨取供货商便是零售商的理性选择。这种市场失灵,必令营商环境败坏,只能借助市场外部力量加以纠正。 美国在1936年前后也有过连锁超市乱收费现象,一些超市向供应商要求加大折扣、交进场费等。全美中小制造商及经销商联合起来向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为此美国出台了《罗宾逊波特曼法案》(即《连锁商店价格限制法》)。法案明确规定: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向供应商收进场费,不许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 中国在引进连锁超市等零售业态时,没有同时引进相应的管理规制,市场法制的盲点自然导致乱象频生。有些零售商凭借优势地位向供应商“乱收费”,从“空手套白狼”式起家,到“空中加油”式盲目扩张,表面风风火火,内部管理一塌糊涂;结果资金链一断裂,就酿成普尔斯马特、家谊、倍顺之类的零售商转眼间轰然坍塌,连带供应商一起遭殃。 市场经济治乱之道在于规则制度。当市场交易中的一方所处优势明显,且这种优势很容易被滥用时,市场法制的介入就显得极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