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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义务教育法强化政府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2月28日17:01 21世纪经济报道

  ·社评·

  从国家与民族发展的角度看问题,顶天大事莫过于国民教育。没有知识与科学观念通过教育的基本形式在最广大人民中传播,任何民族前景的蓝图都不过是梦想而已。

  1986年,中国的义务教育法开始实施,国家第一次以法的形式明确了政府责任,规
定国家不仅要强制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而且还要承担它的费用。不仅要承担费用,还要制定相关的长期稳定的教育政策,同时也要从微观层面上通过行政权力加以落实,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虽然简短,但是责任归属并不模糊。

  但是必须承认,在中国社会这二十年急速变化的过程中,教育事业呈现出一种不能适应的状态,使得当初的法律愈显不支。这方面,我们从教育部长周济日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做的修法说明中再次得到了印证。在向人大常委会所做的报告中,周济部长将纷纷扰扰的教育问题归纳为六个大方面,首要的第一条便是教育投入的总量不足。

  在周济部长的官方说明之外,普通民众议论的却都是一桩桩具体而细微的事情,比如农村学校缺少教师,甚至课桌椅也没有的情形,再比如城里的学校如何通过各类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刮去家长们的膏脂,千奇百怪不胜枚举。教育学的研究者们一而再、再而三地强调着教育资源的不平衡问题,农村与城市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普及教育与高等教育之间,比例失调的现象似乎到处都是。小学、大学、学生、教师,值得一议的事情实在太多。在我们历数二十多年来中国教育事业的诸多成就的同时,中国目前的教育事业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开展教育是国家义务是政府的责任,任何时候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将它写下来,目的是用以约束所有进入政府工作的人。现在我们要修改义务教育法,要增加它的强制力,根本的原因是约束人,使他们履行职责。

  现在我们看到的《义务教育法》修正草案,增加很多有关“应当”的内容。若是从先前的经验来看,或许这些“应当”改成“必须”更随人愿。并且在“必须”之后,明确地写明违反法律所要承担的责任,像我们所见到的其它的有罚责的法律一样,凡是责任必要有人承担。

  国家以税收的形式存在,以财政支出的方式维持运转,在各种各样的需要花钱的事业当中,教育应该排在什么位置呢?这是公众经常议论到的问题。公众总是抱怨国家把钱花在这方面而没有花在那方面,一个时期和另一个时期也不同,今年投入的总量可能比去年多了,但是占GDP总的比例上可能倒下降了,或者国家在总的投入比例上增加了,但是各个地方政府的步调却没有一致起来,有的地方多了,有的地方少了。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客观上的原因总是可以找到,比如在穷困地区,衣食住行哪一样需要都可能更为急迫,都可以排在教育前面,法律规定给政府的责任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化解为无形。

  所以,我们现在关注这一次修法,抛开所有具体的问题,首要的一条是要看它的“硬度”是否会有所增加,是否可以坚硬到对付一切不尽责的情形。举例来说,这次修法在教育投入方面有两个重要看点:一是要明确划分中央和政府在教育投入上的责任,二是要实行教育支出的公布制度。保障财务支出是解决教育领域其他问题的基础。前一问题,报道出来的用语是“共同承担,统筹落实”。后一个问题,规定“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这两个问题有相当密切的关联关系,中央政府的投入要如何保障,地方政府又如何掏出自己的腰包,省、市、县各级如何划定固定的比例?这是必须加以明确的,以便在出现了“教育投入严重不足”的情形之后分清各自的责。没有这个前提也就无法实施第二项规定,即教育收支的公布制度。而公布制度的建立应该更具强制性和实际操作性,不仅要规定好应该公布的细目,还要定期。必须达到可以满足地方和全国人大以及社会各界能够随时地、简便地质询程度。

  2月26日的审议是这次修改草案的第一次审读,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则,这部法律还有更多的机会达到完善。让人欣喜的是,在周济部长的报告中已经显示出政府在责任意识上的觉醒,我们也相信这些问题通过法律的修订可以得到解决,同时希望,这样一部以政府本身为主要约束对象的法律能够更强大一些,更有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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