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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行使应止步于公民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09:13 南方网

  潇湘晨报网络版 杨耕身我们的生活正在发生一些本质的改变,就在今天,在2006年3月1日,一部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正式施行。说它必将或多或少地影响着我们,因为这是一部与我们所有人都密切相关的法案,它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财产等诸多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它对普通公民的影响以及与公民关系的密切程度,为其他法律所无法比拟。说它必将从本质上改变我们,因为这更是一部重新界定权力与权利边界的法案,这在于它所致力调整的警察权这种公权力与公民的私权利之间的关系。

  正像媒体所总结的那样,与原来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治安管理处罚法》体现出“七大新意”: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也将受到处罚;处罚的种类增多;罚款处罚幅度大幅提高;新增强制措施填补法律“空白”;处罚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裁决事项得到修改。这无疑是显示出新法与公民关系之密切的一方面,但在另一方面,新法对于权利与权力的调整却更值得关注。

  面对警察,我们有多少感激就有多少期待,期待不会落入某种“执法陷阱”,期待家门不被突然撞开,期待种种人为的灾难不再空降到我们身上……所有这些,其实都包含着对于警察权与公民权利的双重期待。而《治安管理处罚法》正是这样的一部法律:通过对于警察权力的调整,带来了对于公民权利的界定。公民并不天然地拥有权利,权利总是得自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博弈。这样的过程也就意味着,在权力或权利领域必然存在的“公权进、私权退”的此消彼长的生态。而一旦警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公民就可能随时面临权利风险。

  为什么我们社会一再出现诸如“处女卖淫案”及“夫妻看黄碟案”,乃至诸如“佘祥林杀妻案”这样的典型案例?就在于过去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过多地赋予了公安机关“自侦自裁自执”的权力。所以,一个法治社会必须更加明确地规定警察能够行使的权力,“法无规定即为禁止”,也必须明确规定不依法行使权力所要承担的责任,即权责对等原则。由此而言,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就是规定警察权力的法律。

  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来看待《治安管理处罚法》专章设定执法监督,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做出的有针对性的规定。比如在第116条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超过询问查证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等11项行为为违法违纪行为。同时也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正如相关专家所指出的,这种监督条例的增加,是政府强调依法行政,尊重和保障相对人的人权和人格尊严的一种表现,也是我们法制的一种进步。

  为维护公共权力的纯洁,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势在必行。而更重要的还在于,我们所处的,是一个权利意识日渐勃兴的时代,然而游移不定、含糊不清的权利只能是一种充满风险的利刃,最终会刺疼我们所有的人。只有将警察权力公开化、透明化、法律化,以法律的形式把警察权固定下来,公民的权利才能得以固定下来,才能使公权力的行使真正止步于公民正当权利处。因此,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正式施行,我们更大的期待在于它所承载的法理精神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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