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寻找最低限度的共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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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1日12:12 新民周刊 | |||||||||
有关《物权法》的争议愈演愈烈,争论双方都认为自己占据了共识的制高点。 今天中国的价值取向因为利益分配的多元而不同,不同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之间的争论不会停止。《物权法》草案寻求的,不过是最低限度的共识。 撰稿/汪 伟(记者)
“两会”开幕在即,关于《物权法》草案的争议愈演愈烈。 2006年2月25日,距《物权法》草案最后一次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已经过去了4个月,距离北大法学院教授巩献田发表指责草案“违宪”的公开信,已经有半年时间。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这一天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题为“物权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研讨会,被认为是民法学界对《物权法》草案之争正面、高调的集体回应。 在中国人大明德法学楼六楼一间会议室里,白发苍苍的老者被中青年学者们围坐在中央。学生们只能簇拥在门口和门外的走廊里。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和《物权法》草案的主要起草者王利明教授之后登台的是4位老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原校长江平,著名民商法学者魏振瀛、马俊驹和最高法院原副院长唐德华。 “《物权法》必须前进,不能倒退。” 江平在简短的发言中疾呼,“一味在《物权法》中加入刑法和行政法中保护国有资产的条文,变成国有资产的保护法,是违背现代法制精神的。”其他3位民法学者在发言中呼应了江平的呼吁。 “中国需要制定遵守宪法、体现改革开放精神和科学精神的《物权法》,而不要大杂烩式的物权法”,江平说,“如果《物权法》草案在现有基础上再倒退,还不如不制定。” “讨饭棍”与“高级别墅” 生活在上海浦东的蔡曙魁对《物权法》的期待由来已久,因为他想要援引这部法律来打官司。 他所在的浦东绿缘公寓的业主要求按照产权证上的红线标志,在楼盘周围建一道围墙,以便和邻近的两处楼盘隔开,并且在围墙内选出业主委员会。这个要求遭到了邻近楼盘和有关部门的同声反对。根据现行《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区域即小区范围由政府有关部门划定,其范围和业主委员会范围重叠。而当地政府部门已经将绿缘和邻近的两楼盘划进了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蔡曙魁认为,这意味着其他人将共享只属于绿缘公寓业主所有的绿地和车库等共有面积,侵害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区分所有权。为此,他和其他4位业主将有关部门告上了法庭。 官司开庭后,判决迟迟没有出来。渐渐,蔡曙魁对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问题失去了信心。2005年下半年,这个精力充沛的中年人在电话中说,“明年《物权法》一实施,我就要打物权官司。”而现在,他只能继续等待了。 去年8月12日开始在网上流传的巩献田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公开信,斥责草案对所有物权一体保护的原则在国有资产流失和贫富分化的背景下,是“乞丐的要饭讨食的棍子和碗与少数人的机器、汽车等都平等保护!就是普通居民的住房,甚至危旧房同那些发了横财而修建的高级别墅一样保护!” 此后,“讨饭棍”和“高级别墅”这两个关于贫富分化和国有资产流失的喻象,延伸出诸多议论。巩献田批评《物权法》草案有“三大罪状”:其一没有宣示“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准则,有违宪之嫌;其二,对所有物权平等保护,是鼓励私有制而削弱公有制;其三,草案具体条文“奴隶般地抄袭资产阶级民法”。这些批评也与此相关。 公开信发表一个月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和副主任王胜明等人约见巩献田,听取他对草案的意见。 “我就那封《公开信》所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向他们坦诚、详细地陈述了我的看法和主张。”巩献田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四审《物权法》草案。按计划,草案将于2006年3月提交全国人大审议。但这个过程突然停顿。 从1998年《物权法》开始起草专家建议稿以来,《物权法》草案反复磨合已达8年之久。“从没想过有人会从立法方向上提出质疑”,起草专家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轶说,从专家到立法机关几乎都没有思想准备。 2月25日的会议,是希望《物权法》尽快出台的民法学者的一次集中反击。他们对巩献田提出的“两个喻象”和“三大罪状”展开了针对性的辩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的王利明详细论述了“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对中国战略走向的安排一致,并且引用人大法工委的一个统计说,“草案70%以上的内容规定是西方国家物权法里没有的”,并非“奴隶般地抄袭”,而是完全体现了社会主义和中国特色。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卫国说,“在我们当今社会当中,99.9%的人既没有豪宅,也不是只有一根讨饭棍。”“(巩献田)这种说法严重违反法律逻辑。” 曾和梁慧星一起起草了最早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社科院版《物权法》草案的孙宪忠也认为,“讨饭棍”和“高级别墅”的比喻只是“激愤之言”。“作为严肃的、负责任的人,不应该以豪华别墅和讨饭棍这样的对比,来发泄甚至是煽动对改革开放的不满。” 至于草案因没有宣示“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被认为有“违宪”之嫌,草案的另一位主要起草者、北京大学教授尹田认为,这个实质为“国家财产的物权法地位问题”的质问,涉及到对物权法性质的定位。 “一个社会的和谐实际必须以各种利益冲突的平衡为基础”,尹田说,就财产利益而言,可以分成公的利益和私的利益两个部分,就冲突状态而言,分成“公与私”和“私与私”两种利益冲突的状态。法律由此分作公法和私法两大类别,前者主要任务之一是防止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利益的侵害,由宪法、行政法等公法来实现。而后者主要任务是防止国家公权利对私的利益的侵害。 “在所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属于私法。”尹田说,“为什么不把这个条文写进《物权法》?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个原则是公法的原则,而不是私法的原则。私法的基本原则不是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是私权神圣。如果公法的原则是公权利神圣,而私法原则也是公权利神圣,那么一切法律都成了公法了,这样公权利就过分强大,公私利益无法平衡,和谐社会也将无法建立。 “如果说《物权法》要倒退,这个倒退的集中表现就是物权法的过分公法化或者彻底公法化。”尹田说,“现在民法学界有一个任务:必须为物权法正名。没有私权神圣就没有民法,这是《物权法》的生存空间,也是整个民法的生存空间。” “《物权法》不能包打天下,不能实现不属于它的作用”,国有资产保护主要应该依赖刑法和行政法来实现,这是民法学界在这场争论中最普遍的声音之一。“如何识别个人财产是合法所得还是非法所得,不是《物权法》解决的问题。”王卫国说,“既不能把一切问题都推到物权法的头上,也不能把解决一切问题的希望都寄托在物权法头上。” 纷争无处不在 即使在民法学者的集体声音空前高涨的时刻,不一样的声音仍然可以听见。这或许也是江平教授所言的“改革开放的精神”的一个表现。 2月25日,会议的主持人特意提醒听众,他们请来了法理学者和宪法学者,和他们一起讨论草案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朱景文说,人大法学院的教师,许多也都是北京的有房族和有车族,年收入几十万、上百万的教师亦有人在。但2006年法学院的新年联欢会上,朱景文遇到一位退休的老教授,朱景文向他拜年的时候,老教授说,“我们现在已经成了两个阶级(层)。” “面对这位白发苍苍的老教授,我无言以对。”朱景文说道。这位法理学者接着说,虽然民法学界强调了《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其功能有限,但在国有资产流失和贫富分化成为《物权法》的立法背景时,立法机关不仅仅是表决机关,更应该是沟通民意、整合民意的机关。 “改革开放确实增加了社会财富的总量,但是这些财富分布并不均衡、公平。如何使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和谐相处,而不是草率从事,使矛盾、冲突更加表面化和激化”,朱景文说,“恰恰是通过立法所应该达到的目的。” 即使在民法学内部,虽然许多民法学者为《物权法》推迟出台而惋惜,但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却认为,《物权法》的暂缓恰如其分。 “我不同意巩献田对《物权法》草案的批评”,高富平说,“但这个‘缓刑’可以让我们好好反思一下,这个差一点颁布的《物权法》草案是否真正成熟?” 高富平认为,现在的《物权法》草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很好地解决和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物权问题。 “物权法要让人有一个好的预期。防止国家随意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中国的物权法首先应该解决的核心的首要的问题。”他说,“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这是中国特色,亟需草案创设一个老百姓放心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但草案回避了对农村土地使用权能否抵押、农村宅基地能否流转、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出让或划拨)、征地拆迁是否适用于征用乃至城市私人宅基地等十分敏感而急迫的问题。这部意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作为中国市场经济支柱的法律,因此被高富平认为功能先天不足。 2005年7月,《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民法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陈小君公开表示,草案对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置有明确规定,以保护市民的不动产,但关于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却没有类似规定,表明作为中国公民大多数的农民在土地上没有固定的有效物权,令人匪夷所思。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起草专家组成员王轶接受采访时表示,截至2005年8月20日,草案征求意见最后一天,共收到11543件意见。集中在作为征地拆迁依据的“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农村宅基地能否流转、土地承包权能否抵押和城市建筑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处置等问题上。这些意见都在民法学者的意料之中。 征求意见后的草案第四稿第155条,则更明确地规定了城市建筑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处置方法。这被认为是征求意见的最大成果之一。同样反响激烈的农村土地承包权能否抵押和宅基地能否流转问题,仍付之阙如。 王轶亦认为,《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最大难点就在于如何构建中国的土地权。 “中国人口与资源的矛盾十分紧张,土地负载着许多功能,以往实践中,很多问题和不满都与此相关。最新的资料表明,65%的农村上访和群体事件都和土地问题有关。”王轶说,在和土地有关的权利创设方面,起草专家面临着不可承受的责任之重。 “法律应该兼顾现实和前瞻性。但现在的草案没有前瞻性,只是表达了现实。”另一位专家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所主任杨立新坦率承认草案回避了许多问题。“但比没有好。它毕竟把改革的成果固定下来了,不然总是悬着。” 高富平不无失落地表示,“缓刑”并不能使草案有所突破。“现在的草案就是法学界、立法机关和民众的共识。这个共识的水平在短期内不会有变化。” 共识的底线在哪里? 共识——《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共同的认识”,却成了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议的另一个关键词。 “物权法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讨论,对物权法草案某些技术性问题在学界仍然存在着一些分歧,但是《物权法》草案,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尤其在征求全国人民意见后,广大人民提出了很多意见,合理意见都已经被立法机关采纳,因此说现在草案已经比较成熟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的王利明教授说。 稍早,漩涡中的另一方巩献田教授则反问说,“我一个人能‘搅黄’一个法律吗?”巩教授认为,具体到国有资产和私有资产在《物权法》中的地位问题,民法学者关于《物权法》要防止公权对私人利益的侵害一说,不过是“少数物权法起草者的这种主张”,“就在那些成千上万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而富裕起来的从事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成员那里也是通不过的!” 争论双方都认为自己占据了共识的制高点。 而王轶认为,今天中国的价值取向因为利益分配的多元而不同,不同利益取向和价值取向之间的争论不会停止。《物权法》草案寻求的,不过是两个最低限度的共识。 首先,“只要法学界和社会各界有一点共识:物权法是中国下一步发展的必要步骤。” 另外,“通过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提供不同的利益和价值取向之间讨论的平台,以求形成最低限度的共识。这是草案向全民征求意见的初衷。” “专家建议稿、在立法机关研讨会上的发言、网络上征求意见以及人大常委和代表们的投票表决,都是不同的价值和利益取向在交锋和寻求共识。”王轶说。 争论双方都提到国有资产流失和2005年频繁发生的矿难,解读却南辕北辙,背道而驰。巩献田怒道,这都是私有化的恶果。但许多民法学者却坚持认为,这与国有资产权利主体不明和因物权主体不明而生发的对未来不确定的预期有关。 不管是否以追求共识为目的,这种争论的性质与其说是学术性的,不如说是政治性的。“如果是学术讨论,那我认为,我和巩献田老师价值取向的不同不需要达成一致,而只要相互理解就可以了。” “我个人总体感受,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往何处去,人们的理解和预期都不一样。比如农村的土地承包权让不让抵押,农村宅基地可不可以流转,基于不同的预期,这些问题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和杨立新一样,王轶认为,现在的草案更多地照顾了现实而不是推进变革。同时,他看好网络降低了表达的成本,使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成为可能。“草案征求意见就是一个例子。” 然而,如果不是过于乐观,这位年轻的民法学者至少还面临着另一个问题:不同的社会阶层信息来源不同,关心程度有异,表达能力有高下,公开辩论这个平台如何做到公平? “我承认,现实的确是有差别的。”王轶谨慎地挑选自己的用词,“法学工作者在立法中应该发挥什么作用?他们尽量不是站在某一群体的角度,而是充分设想和表达不同群体的意见,通过调查,来表达强弱势群体的价值,从中加以平衡。” “这是很重要的一点。”他强调说,“根据我自己参加草案起草和人大法工委组织的专家讨论的体会,法学学者代表的并非仅是知识精英自己的立场。” 以“代言人”自居的“法学学者”间发生矛盾将如何解决?“公开的辩论提供了形成共识的平台,但最后也有可能不能形成共识,或者形成的共识不足以支撑这项立法。”王轶说,“为了避免不同阶层利益取向的分裂造成尖锐冲突,这时候应该通过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进行表决的程序,来形成一个判断。” 但目前看来,除了争论、上书和草案搁浅外,还没有更好的形成共识的途径。 杨立新表示,草案搁浅有两个好处。“一个是使我们有时间完善表述,尝试写进新的东西。另一个是凝聚了民法学界的共识”,使民法学者更加团结。 当被问及这种“团结”是否会压抑学术上应有的争议时,杨立新说,《物权法》遇到最大障碍的严峻时刻,也是需要放弃分歧的时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