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处分的副省长改任人大副主任的疑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08日08:40 光明网-光明日报 | |||||||||
高一飞 2005年12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与监察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去年11月以来发生的6起煤矿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经国务院研究决定,给予陕西省原副省长巩德顺同志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广东省副省长游宁丰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六起特大矿难都属重大责任事故222人被处分2005年12月23日中国网)2个月之后的2006年2月25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与监察部的新闻发布者还说:“这6起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煤矿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认真、不负责;一些地方对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态度不坚决、工作不得力;一些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行业管理部门工作不落实、不到位。”“6起事故”包括“8月7日广东梅州兴宁市大兴煤矿透水,死亡121人”的特大矿难事故在内。根据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根据前述新闻发言人的提法,游宁丰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当属“引咎辞职”,可是在公开媒体我们并没有看到关于辞职原因的说明,媒体只是简单地报道了提出辞职和接受辞职的情况。那么我们要问,这是不是引咎辞职呢?如果是,为什么到2个月以后才提出,辞职原因有没有向社会公开的必要呢?如果真是引咎辞职,从副省长的位子上辞职不到2天就出任同级人大副主任,是否与引咎辞职制度的目的相违背呢? 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12月1日在人民大会堂接受法国《费加罗报》副总编鲁斯兰采访时指出,中国将继续从自己的国情出发,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建设。我们要根据中国的实际,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使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温家宝:中国将从国情出发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2005年12月03日,中新网。)那么,这位受过处分的副省长的辞职与任职是否体现了民主选举呢? 在游宁丰是否引咎辞职对外没有公开解释的前提下,人大代表的投票有可能是不明智的,因而难以体现民主选举。尽管法律(公务员法第58条)并不禁止受大过处分者在处分期间(记大过的“受处分的期间”为18个月)调任同级别的职务,但记大过处分是公务员法规定的“惩戒”(公务员法第九章标题为“惩戒”)措施的一种。惩,是指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承担;戒,是为了戒免他人,游宁丰还在法定的处分期间之内,却在2天之内易职做官,这种惩戒就已经没有了实质意义,怎能体现惩处责任者和警戒他人的效果?人大代表将游宁丰选举为广东省人大副主任,一定有他们的理由,但选举他们的选民们想必也会有与我相似的疑虑,由人民选举、受人民监督的人大代表有必要就这此向广东的选民们作出合理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