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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感谢小偷挽救让谁汗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3日11:25 法制周报
贪官感谢小偷挽救让谁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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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被小偷“检举”的故事,近年来似乎成了一种常态新闻。

  “别以为报假案就行了,记住每个月往我的卡里汇点钱,要不,我就……”据说,湖北省荆州市民政局副局长易先华贪污贿赂事发前,小偷魏某曾警告过他。

  几乎是“一语成谶”。2006年3月1日,湖北省荆州市民政局副局长易先华犯受贿罪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易的落网,真的来自小偷魏某的“检举”。

  据报道,此案源起2004年。因盗窃罪被判刑的案犯魏某,为争取立功表现,交代其曾于2000年6月,在易先华家中盗得现金26万元的犯罪事实。但易先华报案时却称被盗金额为5万元。

  “第二反贪局”硕果累累

  无独有偶,原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李军(正厅级)东窗事发,也是一群小偷“检举”所致。1998年6月23日,一伙蓄谋已久的梁上君子闯入李军的住所,窃走一大批财物后逃之夭夭。李军赶回住所后,向有关部门报案隐瞒说财产损失不过百万元云云。不料,两个月后,窃贼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出一个惊人的内幕:他们从李军处窃得价值总计近400万元的财物。

  2005年7月27日晚,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在宝鸡市公安局作案,被当场抓获。据疑犯交代,近三年来,其多次在局长范太民办公室盗走现金数万元及白金戒指、黄金手镯、名牌手表等贵重物品。陕西省委纪委、检察院对范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查出范利用职权索贿、受贿十余万元,收受礼金三十多万元,非法占有企业四室一厅住房一套的犯罪事实。

  近几年来,公众耳目所及处,小偷与贪官相互纠葛折腾出来的新闻已经没有了当初的轰动效应。因为越来越多的小偷把“举报”贪官变成自己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有人甚至戏言,既然小偷的触角与能量足以对贪官形成震慑,何不把小偷成建制收编,改组成“第二反贪污贿赂局”。

  “虽是戏言,却好生尴尬”,知名学者、社会学家巩胜利对本报记者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一方面说明,社会综合治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另一方面,小偷靠检举贪官戴罪立功又从一个侧面幽了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一默。”

  贪官感谢小偷挽救让谁汗颜

  确实,随着类似新闻的日渐增多,普通公众也在反思,这种现象何以一再出现?

  这里有很多原因,其中主要的原因是贪官的反侦查能力有了飞跃性的提高。一些从反面吸取了“经验”的贪官们开始“作秀”,有些人的技艺还颇为精湛。如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原局长范太民,在事发之前,他经常穿一双解放鞋,挎一个帆布包,一身“朴素”的形象赢得了“挎包局长”的美誉。“如果不是小偷描述得十分准确,获得了重要证据,这样一个善于玩障眼法的贪官或许现在还在作他的廉政秀呢”,巩胜利说。

  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并不多见。一些贪官落马前,许多群众就掌握了许多证据,也却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了,但也迟迟得不到处理。“这就涉及到社会环境与制度环境问题了”,巩胜利接着说,“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习惯于靠指示办案,不习惯从群众中获取信息。换句话说,他们还不习惯相信群众,习惯相信组织”。

  这样的结果是,民间的举报渠道实际上没能发挥预期的作用。许多贪官不是等到脓包熟透后才受到惩处就是“仰仗”小偷的“检举交代”。所以,贵州省有一个被小偷“检举”出来的贪官胡方瑜,在接受采访时竟然连说对记者说,感谢小偷。他对记者说:“如果不是那小偷,多年以后,你见到我的时候,是我就要赴刑场的时候了。看到看守所有些人被押上刑场,自己还活着,这真是一种极大的安慰。”“不感谢组织培养,不感谢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挽救,却感谢一个小偷,这真是一个莫大的讽刺。”巩胜利听了记者述说的掌故,语调显然变得愤愤然了。

  在市场经济比较完全的30多个国家里,政府与民间的良好互动与互信是全方位全天候的。“对于来自民间的举报,他们的原则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而我们有时候恰恰相反”,巩教授这样为记者解惑,“专职部门监察不力,民间举报采信率低,所以,处在潜伏期的不少贪官就为小偷成为‘第二反贪污贿赂局’创造了条件”。

  多管齐下终结偷“贪”换“日”

  因为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从轻甚至减轻处罚,所以,社会上流传有专偷官员家或办公室的专业小偷。一句话,偷政府官员,成了一些职业小偷的生存与逃避打击之道。

  “这其实不符合现代司法的奖惩分离原则。犯罪归犯罪,立功归立功,奖励归奖励。这是许多国家刑法实践的原则。”巩胜利这样剖析我国的“将功折罪”或“将功抵罪”现象,“借用一个成语,小偷可以偷‘贪’而换‘日’(刑期或处罚)以此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那么可能的结果是,会造成鼓励偷窃,至少鼓励他们偷贪官的事实。”“我了解的一些国家处理方式是,罪犯立功的奖励,一般限于服刑过程中的人性化奖励,比如,适当奖励他们与亲友的见面次数等等。”

  “不能因为小偷偷的是贪官,就给他们有恃无恐的资本,就给他们有了救命稻草的错觉。”湖南海川律师事物所的彭律师说,“这样会无形中助长小偷的侥幸心理。毕竟,偷贪官也是犯罪嘛”。

  当然,要彻底破除这种尴尬,根本上就是预防腐败犯罪,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多年来,强化监督一直是我们努力的目标,可是监督却总会或“缺位”或失灵,流于形式,缺少一种“主动发现”贪官的机制和令人满意的监督效果。

  “‘小偷’的反腐成果自然可以被用来佐证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但反腐要取得切实的成效,就要努力减少反腐的‘意外’成果。党纪国法,规章制度,代表的是人民的利益,反映的是人民的意志,贪官胡方瑜却给了它们极大的嘲讽。” 巩胜利还是满怀忧虑。

  公民虽然有反贪的义务,小偷可没有反贪的觉悟。我们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才担负着这样的重任。任何一个贪官都应该是被人民群众、党纪国法揪出来的,而不应该是为了减轻处罚的小偷。

  本报记者 李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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