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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悠万事唯“死”为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4日12:00 光明网
赵勇

  3月9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认为,目前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还不成熟,安乐死合法化短时间内不可能,但可以先从试点开始积累经验。赵功民委员表示,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加强对实际操作的管理(3月10日《新京报》)。

  1988年七届人大上,就有人大代表提出安乐死议案。但因诸多社会问题和复杂伦理
问题,十余年间,安乐死的立法在我国举步维艰,因此,我国目前则尚无合法实施安乐死的案例。

  “生如春花之绚烂,逝如秋叶之静美”。这只是文字的优美,我们的奢望。有质量之生,才会“绚烂”,而无每质量之活,则是折磨。给公民体面的选择终结自己生命的权利,从道德上讲,是对人生命尊严的尊重;从法律上讲,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尊重。“生不如死”并不仅是形容词,有时便是人要面临的现实。现代医学虽不能让患者“绚烂”的生,但却足以能让病人“静美”的死。尽管安乐死会带来一系列社会及伦理问题,但“生不如死”也使社会承受着很多的痛苦。安乐死得不到法律的“呵护”,就意味着一部分人要么承受着“生不如死”的折磨,要么选择过激的手段。不论怎么说,让生命处于黑暗之中,就是对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反动。

  生是生命的起点,死是生命的终点,生与死构成了完整的生命。因而,对死的尊重就是对生的尊重,对死的理性也是对生的理性。死得“静美”,生才能获得完整的“绚烂”。

  悠悠万事,唯“死”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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