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改革创新法失败者免责范围过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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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3月16日02:04 信息时报 | |||||||||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正式获审议通过。自此,国内首部改革创新法正式出台。 这个“试错条例”所界定的“免责”范畴显得过于宽限和模糊。很容易让别有用心的人钻了政策的空子,打着改革创新之旗行谋个人或小集体之私利。
我们不妨先看一下“免责”的条件,“只要符合改革创新方案制定程序符合条例有关规定”。其实,这种模棱两可的概述本身就留有“可乘之机”,试想,符合的规定局限在什么层面?是国家的宏观引导政策还是地方的因地制宜条例?是刚性不变的法规还是“一朝天子,一朝臣”的“地方特色”?还有就是“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以及没有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恶意串通的”。按照这种逻辑,是否可以说,不管官员如何独断专行,所作所为如何不切实际,只要没有贪污受贿,即使造成再大的精神和物质损失,都是可以理解和免责的?如果这样,我们的政府岂不是成了无责任政府?老百姓的期望该寄托给谁?张红蕊(教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