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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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6:00 光明网 | |||||||||
谭浩俊 大家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个国家的母法,其他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不能违反《宪法》的要求而独行其是。 对宪法的学习与贯彻,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都十分关注,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温家宝总理都有过明确的要求。
然而,在贯彻执行《宪法》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下位法的制定,并没有很好地按照《宪法》的要求去做,有一些法律、法规已经明显超越了《宪法》赋予的范围,也在实际执行中造成了不太好的影响。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些有违《宪法》的下位法,已在群众中造成了不太好的影响,甚至影响发《宪法》的尊严。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这就是说,女同志应该享受与男同志同样的权利,但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却明确规定,女同志要比男同志提前5年退休,这就使得女同志与男同志在社会地位、经济地位上出现了不平等,明显与《宪法》不符。如果哪位女同志不服,到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起诉,按照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肯定会败诉,因为,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可以依据国务院的有关条例进行仲裁或宣判。那么,由此带来的就是《宪法》的尊严在哪里? 其他一些下位法,也存在着与《宪法》相违,或者超越《宪法》范围的内容,这不仅给司法部门执行法律、审理案件带来困难,也对公民带来了一些不公平、不平等的影响。地方政府颁布的一些法规、规章,与《宪法》相背或者相违的地方就更多了。如一些没有立法权的地方在城市市区禁止燃放鞭炮的规章中,就明确规定,违反者,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拘留,地方规章能够具有拘留的法律邻居吗? 如何处理好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处理好下位与《宪法》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宪法》的贯彻实施,关系到《宪法》的尊严。 全国人大应该对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特别是违反《宪法》的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违宪问题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认真纠正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特别是违反《宪法》的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执法为公,执法为民,切实维护《宪法》的尊严。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