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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公正执法要勇于对砍手党开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15:38 四川新闻网

  广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张桂芳的“干警要敢于开枪”的“饬令”一出,立时舆论哗然,喝彩声、质疑声、否定声不绝于耳,孰是孰非,热议正酣。

  窃以为,要看“干警要敢于开枪”的“饬令”是否得当,首先应看其前提条件,如果该开枪的时候不敢于开枪,显然就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就是渎职和失职;但是不该开枪的时候却开了枪,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或致人伤残,同样为国家的法纪所不容。

  那么,张桂芳书记要求干警在什么情况下“要敢于开枪”呢?从有关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出其“要求”的前提条件是“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具体来说,前提条件中的“在执勤中”,首先限定了“开枪”的时空是在依法履行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时间内和刑侦岗位上。“严重威胁”说明这种威胁不是一般伤及皮肉的侵害,如不及时解除面临的这种威胁,侵害人的行为就有可能危及受害人和干警本身的生命安全。张桂芳书记正是在这种前提条件下,要求“干警要敢于开枪”的,敢问诸君这有什么不妥呢?查《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这“下列暴力犯罪行为”就包括“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看来张书记“要敢于开枪”的前提条件完全是于法有据的,并没有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因此,在笔者看来“要敢于开枪”的“饬令”是否得当,已不是什么问题,其问题在于为什么干警在该开枪时不敢于开枪。从张书记提出“要敢于开枪”这一点看,在法定条件下该开枪而不敢开枪的干警确有人在,作为公安干警理应依法履行职责,既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对在何种紧急情形下可以使用武器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那么,为什么不严格执行呢?也许有人说:规定的条文虽然很明确,但是“判明”是否符合开枪的条件不容易。如果这不是托词的话,那笔者倒要不客气地说一句,连是否符合开枪的条件都判明不了的人,还有什么资格当警察呢?

  所以,以笔者的愚见观之,张书记提出的“在执勤中面对砍手党等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干警要敢于开枪”的要求,实际是对一些警察在临战状态时表现出的犹豫不决、优柔寡断的一种批评,是对不能严格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坚决果断地制止犯罪的一种批评,是对在紧急关头不能采取有效手段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种批评,同时也是对广大干警进行的一次要一丝不苟地严格执法、依法履职的教育。(于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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