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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能否开枪之我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0日09:53 东方网

  广州市委政法书记要求警察面对“砍手党”等团伙严重威胁群众和干警安全时要敢于开枪的讲话,再次引发了对警察开枪问题的全民大讨论。许多人同意“警察要敢于开枪”,有人说“开不开枪应由法律说了算”,更有专家一锤定音:“该开枪时就开枪,可开可不开时就不能开”。

  那位领导的话并没有错,他并没有“规定”警察开枪,只是督促警察在群众和干警
安全受到威胁时要依法行使警察权,开枪当然是警察权的一部分。我们需要讨论的焦点应该是:警察究竟什么时候才能开枪,什么时候不能开枪?

  (一) 给警察一个原则,而非一些情形

  

  现行法律规定了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十五种情形,如杀人,绑架等。实际上还可列出更多,比如对“砍手党”要开枪,对“砍脚党”、“砍头党”要不要也开枪?情形是难以穷尽的,为便于警员操作,应给警员一个原则,既当警察或他人正在面临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伤害的不法攻击行为时,警察可以开枪。这个原则中的三个关键词很重要:

  一是“正在面临”,既不是已经发生,也不是过后才会发生。某地一抢劫犯被逮捕时,用镐把攻击警察致伤,就属于正在面临的侵害,可惜警察当时没有开枪。然后该歹徒被警察逼近一个废墟死角,虽然他手里还拿着刀,但在尚未再次对警察发起攻击之前,仍不属于“正在面临”的侵害,刚才的袭警已经成为过去。但现场警察却以“警告无效”为由将其当场击毙。

  二是“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伤害”,即侵害行为必须达到这个程度才能开枪。

  三是“可以开枪”,而非应当或必须开枪,即开枪仅作为万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警察有了这个原则,就可以对所面临的危险程度迅速进行评估,因而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强制手段。即使是杀人案件,如果罪犯停止了侵害行为,也不能再开枪。但如果是家庭纠纷,当一方将要作出危及另一方生命安全或严重伤害的暴力行为时,必要时也可以开枪。总之,法律应给警察一个明确的原则,而非罗列许多情形。

  (二) 警察是否开枪要依危险状态变化而变化

  

  执法实践中,警察所面临的危险状态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即对方的暴力行为并非不断升级,由于各种因素,歹徒有时会降低暴力等极甚至完全放弃攻击意图。警察必须因对方暴力等级的变化而变化,灵活采取与危险等级相适应的强制手段,并非一拔出枪就必需置对方于死地。因此,警察的强制手段应分为不同等级,不能从口头警告一下子就跳到开枪,中间应有必要的过渡,如肢体制服和使用警械等。警察明确了强制手段等级,就可针对所面临的危险采用相应的强制手段,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后果。当然,使用不同强制手段时要以实际情形而定,并非要依先后次序进行。

  (三) 使用强制手段应降低到最低限度

  

  我们姑且先把警察强制手段分为四个等级,口头警告,肢体制服,使用警械,使用武器。前三种属于非致命强制手段,第四种属于致命强制手段,即使开枪将对方击伤,也视同使用了致命手段。但使用警棍即属于非致命手段也属于致命手段,区别在于击打部位。总之,警察使用强制手段应以“必要”为前提,既不使用就无法有效制服对方的暴力行为。单纯强调“慎重”,只能令一线警员缩手缩脚,贻误战机。

  (四) 是否有鸣枪的必要?

  

  美国法律禁止警察鸣枪警告,因为调查数据显示,鸣枪警告只能适得其反,即逃跑的跑得更快,袭警的袭的更狠。而且鸣枪还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危险。我不掌握国内鸣枪警告的效果数据,仅根据我搜集到的鸣枪案例,尚无一起因鸣枪而制服歹徒的案例。我们为什么要坚持一个经实践证明效果适得其反的操作程序呢?特别是在一线警员弹药不足的情况下,某地警员追捕逃犯时只有三发子弹,鸣枪浪费一发,另外两法未击中歹徒,最后反被歹徒杀害。

  (五) 加强警察射击训练

  

  目前一线警员射击训练严重不足,不仅训练时间,弹药不能保证,而且多数停留在精度射击的非实战阶段,有的特警还在练手枪五十米击中兵乓球,与实战严重脱节。警察射击既区别于体育竞技,也区别于军事射击,警察射击训练应从警务实战出发,提高警务含量,否则,使用武器的规定再具操作性也难以实际落实。

  以上意见仅以一个警察教官的身份与同行探讨,敬请赐教。

  (作者为美籍华人,《我在美国当警察》一书作者,现受聘于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院,是我国公安系统聘任的第一位外籍警官,文汇报今年2月18日"近距离"专版以<石子坚回归的美国警察>为题作过详尽报道)


作者:石子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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