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便装出庭彰显司法文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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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04:52 辽沈晚报 | |||||||||
李红军 4月11日上午,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龙伟良、刘勇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特殊的是,两位嫌疑人都穿着自己的短袖衫出庭,而不是穿着人们熟悉的囚服。以往的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大都穿看守所统一服装出庭受审。而从即日起,厦门市法院所有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都可以自由着装出庭受审,不必再统一穿着看守所的服装。(据4月12日
最近几年,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日趋完善:检察机关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尽量避开犯罪嫌疑人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在审理犯罪案件时让犯罪嫌疑人戴头罩等。厦门市法院让犯罪嫌疑人着便装出庭,显示了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尊重,这是司法走向文明和进步的标志。 一个人是不是罪犯,最终只能由法律来裁决,即便是犯罪事实清楚,只要法院不宣判,这个人就仍然是犯罪嫌疑人。然而,相当一段时期以来,我们的司法机关却在有意或者无意地向人们传递了这样一个信号:但凡受审的人都是罪犯,因为他们穿着一种特制的服装,这种特制服装本身就是一种有罪的象征,具有一种标签意义。犯罪嫌疑人接受法院的审判后常常会有两种结果,即被判有罪或者无罪释放。 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是否尊重,它不仅考量着一个社会的文明,同时也考量着司法的文明。我们所说的依法治国,就是说,所有的法律行为都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法律是人人遵守的准则,司法机关亦不能例外。无罪推定应该成为法官们的一种法律意识的自觉。 这次厦门市法院率先让犯罪嫌疑人着便装出庭受审,它昭示人们:尊重公民的人权应当成为一种社会常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无视公民的人权。这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