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明:假币没收权力应该合理下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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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9日00:17 红网 | |||||||||
公交车上的售票员、商业领域的收银员收到假币时是否有权没收?回答是否定的。目前,除了公安和金融机构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没有赋予其他单位和个人没收假币的权力。 据《长沙晚报》5月6日报道,令公交车公司最为头痛的投伪钞、假币和游戏币的现象以后将得到遏制,“五一”期间,湖南龙骧巴士有限责任公司率先在11路公交车上启用智能防伪投币系统,如果有人把假币等投到投币箱,该系统将自动提示“请您重新投币!”据
是的,长沙公交车部门一年200多万元的损失是可以挽回了,笔者为之欣喜,但谁能保证这200多万元假币都被没收了而不再进入其他领域流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第三十四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由此可知,我国现法律仅赋予公安、金融机关没收假币的权力和义务,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假币仅有“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现实中,假币流通的载体是市场,假币流通较为频繁的是在市场流通领域的一些关键部位,如售票、收银窗口等,如长沙公交一年可以堵住200多万元假币就是一个例证。而恰恰是这样一些假币流通较为频繁的窗口却没有被赋予没收假币的权力,这些关键部位的工作人员对假币“只堵不扣”,再加上发现假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义务没有很好地履行,造成假币在其他领域再次流通的机率增大。 笔者认为,遏制假币流通必须合理下放假币没收权力,应该赋予市场流通领域的一些关键部位没收假币的权力和义务,同时,当地公安机关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应与市场流通领域建立起一套打击假币的有效运行机制。 稿源:红网 作者: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