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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茂苏:短信有奖竞猜是变相的彩票中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0日00:13 红网

  “发送短信XXX参加竞猜活动,有望获得XXXX大奖”。电视台以及一些其它的媒体与观众之间的手机短信互动活动越来越多。短信有奖竞猜本来是吸引受众参加、增加活动趣味的手段,但是,目前许多短信有奖竞猜已经演变为具有博彩性质的“押宝”活动,也就是类似于彩票中奖。短信发送数量越多,活动组织赚取的信息费就越多。一些参与者为了中奖,有时每天发短信竟达几千条。这种竞猜活动中奖的获奖人数与彩票不同,一般不是按比例设定,而是每次竞猜固定获奖人数和固定奖品数额。因此,真正的赢家是电视台和短信信息费用的
收取者运营商、服务商。

  据了解,由于获利丰厚,又不用缴税,目前不少电视节目都运用了此类“短信互动”手段,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晚会甚至新闻节目。“万元大奖”、“精美手机”……等诱人字眼使得观众的短信蜂拥而至。经营者有时也以节目中出现的

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商品为标的,以“竞猜价格、接近者
中奖
”等方式吸引受众参与,此类竞猜活动的手机短信,每条收费一般从0.2元到2元不等,如果是电话信息台,则资费一般是每分钟0.9元到2元不等。

  有家电视台搞了一个奖品最低价竞猜,开始的奖品仅仅是三、四百元的家电,随着利润的增加,为了吸引更多的观众发短信,现在奖品已经是一辆小汽车和一套住房了。按照现行奖品与利润对半的一般规律,这家电视台每天在一档黄金节目中搞一次短信有奖竞猜,每次一个获奖者中一辆小汽车计算,这家电视台每天可以获利润万元以上,就算与电信部门对半分成,每天五千元以上的收入尽入囊中。

  这种短信有奖竞猜从整个过程看,完全是一种变相的彩票中奖。发短信的观众每发一条短信花去一元钱,就等于买了一张彩票,如果与电视台设立的数字吻合,就等于中奖,如果不吻合,那么这一元钱就归电视台和电信部门所有。而且这种中奖既没有公证部门公证,参与者也弄不清楚到底有多少人参与,奖品的金额占总收入的多少。

  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和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四条指出:“发行彩票由国务院批准。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组织、个人均不得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明确规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用必须纳入财政专户,支出应符合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制度。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

  同时,《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1]84号)中第七条规定:“彩票公益金和发行经费缴入财政专户,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根据以上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某些电视台以及一些其它的媒体搞的短信有奖竞猜活动第一没有经过国务院批准;第二所得收益没有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第三也没有缴纳所得税。因此,可以认为是一种违法的变相经营彩票活动。

稿源:红网 作者:程茂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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