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城市居住模式的“路径依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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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00:4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房价飞涨,消费者痛斥房地产开发商。但真正的问题是:城里的普通民众为什么一定得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买房子?这个问题被人们普遍忽视,而在笔者看来,城市居、大不易的症结正在这里:开发商事实上享有的在城市开发房屋的垄断特权。 农民有农民的幸福
城里人为房子吵得热火朝天,好像房子问题成了中国人最重要的社会问题。但这里的中国,其实最多只占人口的四分之一或者最多三分之一。相反,大多数中国人却既没有参加这场讨论,似乎也没有被纳入到讨论的考虑范围内。 他们就是农民。是的,居者有其屋,在农民那里从来都不是问题。因此,在讨论房子问题时,看看农民是怎么解决其住房问题,应当是有启发性的。这个问题是值得追问的:为什么在农民那里,房子从来没有成为一个大问题,尽管农民的收入水平其实远远低于城市居民? 他们的幸运或许来自土地制度。根据相关土地法,农民自祖先继承下来的房屋,连同其宅基地,在事实上是可以继承的。至于年轻人到成家立业之时,则可以向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申请宅基地,接近于无偿获得。因此,农民建造自己的房子,只需承担建筑成本。也许几万、最多十几万块钱,就可以拥有自己的一套院子。而且,他事实上对这块宅基地拥有几近完整的所有权。在这块宅基地上,他可以随意建造、翻新房屋。正因为有这种产权明晰,因此,在农村,从来没有城市那种大规模危旧房改造的问题,因为房屋在一直被零星地翻新,就像波普所说的“零星的社会工程”。而且,他的后代可以继承这块宅基地。 拿这种住房解决模式与城市相比,将会发现,农民在住房问题上要比城里人幸福得多。最关键的是,农民可以获得较为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利——尽管只是事实上的一种惯例,而非法律的明晰规范。相对而言,城市人的权利要有限得多——只有70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且,为获得这种权利,需要经过好几道土地交易程序,其居住成本因而大幅度上升了。 根据现行的土地法律法规:一边是城市土地,它们完全属于国有。这些土地可以生成建设用地使用权,政府可以出让这种权利,用于工商业发展和城市人口居住。另一边则是农村土地,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名义上属于农民集体组织,但权利并不完整,不能衍生出建设用地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从土地上不能完全获得应得的利益,因为,在工业化、城市化秩序扩展到农民所在土地、土地价值大幅度腾涨之时,政府以农业用地的贴现值征地,然后以工商业用地的价格出让。农民跟他世代居住于其上的土地上的现代化,关系并不大。这系统地堵塞了农民自我实现现代化的基本渠道,这正是乡村问题成为一个严峻社会政治问题的根源所在。 城市居住模式的来源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在目前的土地制度下,先是农民在土地上的应得权益没有完全实现,然后就是城市居民在追求居者有其屋的梦想之时,不得不付出高成本,却仍然得不到对于土地、连带地得不到对房屋的完整权利。 基于目前的土地制度,城市人口在解决自己住房问题的时候,完全无权直接向农民购买土地——或者说农民所有之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的土地,首先且只能由政府征用再出让,才可建造供应城市居民的商品房。而城市政府则选择了只向开发商出让这些国有土地,而不向个人及个人组成之合作社出让土地,由此城市居民要有房子住,就必须到房地产市场上,向开发商购买。 与此类似的另一个市场是出租车行业。大多数城市政府在出租车行业中顽固地坚持出租车公司模式,拒绝实行个体经营模式,尽管专家学者已经充分地论证,从出租车行业的特点来考虑,单辆出租车完全可以构成一个恰当的经营单位。事实证明,那些在若干年前幸运地获得个体经营牌照的出租车司机,为获得相同收入的付出确实要比公司制下的司机少得多。 同样,房屋建造也完全适合于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就像内地的农民,就像大多数国家,包括土地比中国狭小得多的欧洲国家的城市,以及在上个世纪中期以前的所有中国城市。由家庭购买土地、建造属于自己的房屋,是历史上唯一的、在资本主义时代也属于主流的家庭住房解决模式。 那么这些古今中外通行的模式为何没有在中国发展起来?专家们解释说,这跟“路径依赖”有关。据说,中国最初的商业化房地产开发模式是1990年代初期来自我国香港的经验,似乎还有新加坡——政府以高价将土地出卖给开发商,房地产开发商以高房价在市场交易。于是,很多香港人的一生主要就是为房地产商打工供房。 问题是,香港地区这种模式形成的最初制度基础是其当时特殊的政治形态。在回归之前,香港的全部土地自然归属英王,因而,人民要使用土地,就必须向当时的殖民当局租赁,一如当年诺曼底公爵征服英格兰,于是,英格兰全部土地的最高所有权自然归属威廉一世及其合法继承人。因此,英国普通法上的土地制度自然就完全有别于罗马法以所有权(ownership)为核心的土地制度了,而以占有、保有(possession)为其制度设计的枢纽。 当然,现在内地各级政府之所以选择并且坚持这种香港模式,恐怕未必注意到这种背景。的确,这种香港模式可以给地方政府带来大笔售地收入,香港特区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出让土地,现在内地一些大城市的财政结构也已经接近香港地区了。这样,在地方,能获得土地的只有房地产开发商,家庭及若干家庭组成之住房合作社完全被排斥在外。这样,城市居民就只能找房地产开发公司去购买房屋。这种经营模式的排他性安排,同样是垄断。而经济学的基本推论是:垄断必然给垄断者带来垄断利润。 这种回顾的视角,可以帮我们厘清一些复杂的关系,但是更重要的是提醒我们,这种香港模式最初的逐利动机并非我们现代各级政府的唯一导向,政府更重要的方面则是其承担着增进公共福祉的重任。针对一些地方的房价问题,政府相关部门也适时地对热点城市的房地产情况进行了摸底工作,这被很多人认为是在为房地产调控做一些准备。 总而言之,经历了地方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开发商出售房屋这两个环节,城市居民拥有住房的成本被放大了。而这种居住模式也极大影响了城市生长的模式、城市人文生态,及市民的心灵。关于这一点,容我下次继续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