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蒹葭:对纳税大户以“写实性荣誉激励”为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00:06 红网

  安徽省民革近期在一项调研中发现,近年来,安徽省一些市、县政府给予纳税大户不同形式的物质奖励,奖励起点大都在几万、几十万元以上,有现金奖励,也有实物奖励。省民革认为,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重奖少数纳税大户,很容易挫伤大多数依法纳税小户的积极性,应立即叫停。(《新安晚报》5月21日)

  政府重奖纳税大户,是用奖励的方式表明对纳税大户所作社会贡献的肯定,也是希
望通过这样一种激励机制来起到奖优促劣的目的。笔者认为,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具体做法值得商榷。

  税收是国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由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固定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作为自然人的纳税人和作为法人的纳税人一样,依法纳税都是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

  当然,不同的纳税主体,纳税数额也不等,有时甚至有天壤之别。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往往是国家纳税大户,他们为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理所当然应该得到人们尊重。不过,从依法纳税的角度看,普通工薪阶层纳税100元,与著名企业纳税100万元,只在数字上存在区别,而并无意义上的不同,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要没有偷税逃税,那么纳税的数额再少,都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甚至纳税人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行为,也都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反过来,一个企业,即便纳税数额巨大,但却存在偷漏逃税的劣迹,那么不但不应该加以褒扬,反而应该受到处罚和谴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大户只是尽到了依法纳税的义务,并不应该受到政府的特别青睐,而尊重纳税主体人格平等则是政府应有的态度。

  笔者认为,对于纳税大户,政府确实应该给予事实上的肯定和尊重,但这种尊重不应该体现为对普通纳税主体的另眼看待甚至厚此薄彼。从肯定纳税大户、促进依法纳税的角度看,由政府出面推行“纳税排行榜”,或者颁发“纳税十佳”之类的“写实性荣誉激励”,既是对企业纳税状况的客观宣传,也是对纳税大户社会贡献的一种肯定,应当讲是适宜的。

稿源:红网 作者:蒹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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