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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冷暖:死刑二审全部开庭的标本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10:39 法制早报

   5月23日,首席大法官肖扬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各级法院切实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确保7月1日后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

  案件要开庭审理,这本来是法制常识。我国刑诉法也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只有事实清楚的案件才“可以不开庭审理”。然而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以前,由于自身拥有死刑复核权,高级法院往往将大部分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与复
核程序合二为一,用书面审查代替开庭审理。

  死刑二审不开庭,不但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而且背离了严格限制死刑的刑事政策,不利于死刑案件的公正审理。近年来时有发生的死刑冤案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死刑案件无小事,任何疏忽、懈怠都可能将一个无辜的公民从人间推向地狱。因此,最高法院修正刑诉法的规定可谓正当其时,必将有利于提升死刑案件的实体公正程度。

  这还不是死刑二审全部开庭的终极意义。笔者认为,全部开庭的深层意义还在于重申了对被告人程序权利的尊重,回应了转型中国对程序正义的期待。

  全部开庭体现了对上诉人的“平等对待”。刑诉法规定抗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而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这种差别待遇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全部开庭审理“抚平”了刑诉法的“褶皱”,保障了被告人的上诉权。

  全部开庭也使得“平等武装”落到了实处。在公权力面前,被告人是天然的弱者。为了平衡控辩双方的进攻和防御手段,防止以强凌弱,刑事诉讼程序必然要抑强扶弱,比如允许被告人聘请辩护人,强制公诉方向辩护方展示证据。但是光有“ 平等武装”还不够,如果法院根本就不开庭审理,“平等武装”也就失去了意义。

  从程序意义来看,全部开庭有利于纠正法院的程序违法行为。刑诉法规定,二审法院如果发现一审法院有程序违法行为就应当撤销原判或发回重审。基于人之常情,一审法官如果实施了程序违法行为,其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加以掩盖。二审法院如果不开庭审理,不听取控辩双方尤其是被告方的意见,仅仅依靠审查案卷材料,要查出一审的违法行为还真是难于上青天。

  当然,死刑二审全部开庭的新规也留下一些遗憾。比如最高法院修正刑诉法规定涉嫌越权,而改革没有推广到非死刑案件、没有推进到实体法领域又显得不够彻底。不过,考虑到新规是回收死刑复核权的配套改革,我们还是有理由感到欣慰,因为它表明,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层的政策是稳定的,思路是连贯的。也就是说,新政既可以预示死刑适用政策的走向,也可以预示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在死刑适用政策上,更加严格的限制将是主旋律;在司法改革的总体方向上,一场正当程序革命也许正在发生。我们期待着即将发生的变化。 □赵冷暖 (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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