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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沈阳副厅级干部嫖娼疑案暴露司法制度软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2日10:59 民主与法制时报

  “沈阳嫖娼疑案”经《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4日)报道后,近百名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其中全国人大代表14名、辽宁省人大代表50余名)联名向全国人大、辽宁省人大、辽宁省检察院提交了《关于依法公正审理“卖淫嫖娼案”的建议》。(6月5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王琳

  我们无法相信,一个连“嫖没嫖的问题”都搞不清楚的“嫖娼”案,最终却以放了“嫖娼者”、关了“卖淫女”、判了“店老板”堂而皇之地结案。如果不是因为这位涉嫌“嫖娼者”的“副厅级”身份,这宗奇案会不会像千百个普通的“嫖娼案”一样,随着岁月的流逝而尘封于共和国的司法史中。

  与佘祥林案相比,我更倾向于将这起“沈阳嫖娼疑案”看作是中国司法生态的一个标本。佘案暴露了有罪推定、先定后审、疑罪从有、官不悔判等司法潜规则,佘案因其特殊性很难成为当今司法生态的代表,它只是从一个侧面击中了我们的诉讼制度。

  “沈阳嫖娼疑案”则不然,除了“副厅”这个身份标签,整个案件过程极为普通,却又入木三分地深深嵌入了中国司法制度的软肋——此案从去年底案发,到今年3月判决,到4月被媒体公开质疑,到5月百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重审建议,在一波三折中贯穿了从治安管理处罚到整个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立法者殚精竭虑费尽心力所设计的行政与司法制度,竟然被一个矛盾百出的“疑案”轻松闯关成功。这不能不令人感慨,我们的司法制度缘何如此不堪一击?

  在“程序正义”理念已得到广为传播的今天,要向“副厅嫖娼疑案”发出几声质疑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我在课堂上公布了这个案例,并发动学生们讨论。刚接触刑事诉讼制度的年轻学子们也七嘴八舌地说出了他们心中的疑惑:

  为什么嫖娼无罪,而卖淫却被行政处罚?是制度如此,或者仅仅个案使然?

  为什么卖淫被治安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而容留他人卖淫却被判处了刑罚?

  为什么卖淫被收容教育6个月(行政处罚),而容留他人卖淫却被判处拘役3个月(刑罚处罚)?从表面看,国家对容留卖淫的处罚比对卖淫的处罚要重得多,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实质上却恰好相反?

  以上是制度层面的追问,涉及国家的刑事政策与不同违法行为的司法处遇。孙志刚案终结了收容遣送,但收容教育仍然活着。不知道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是否需要另一个孙志刚的推动?当司法制度的每一步,都需要踏着无辜公民的血才能踯躅前行时,这绝不是每个善良的人所愿意接受的预言。

  如果说同一事实下四位当事人不同的处遇反映了制度的尴尬,那么,错漏百出的证据则令现行法律蒙受羞辱。想想看,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中有抓的“现行”和“非现行”的矛盾,“嫖娼者”和“卖淫女”的口供也互不一致,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可证明嫖娼行为的证物,只要在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中的任一环节上,认真比对仅有的供述有关材料,就一定能看出其中的悬疑。

  诉讼法将侦查、起诉和审判分别交由公安、检察和法院三个机关来行使,正是为了在这三家的互相制约下最大限度地探求真相,达成社会正义。在这一个案中,矛盾重重的证明材料轻易闯过了法官把守的正义之门。

  人大代表能否监督“沈阳嫖娼疑案”

  □傅达林

  “沈阳副厅级干部嫖娼案”引起各级人大代表的关注后,笔者相信法院最终会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但就一个具体的个案,一次提出建议的人大代表人数如此之多,而且包括了全国、省、市、区四级人大代表,这种原本罕见的现象让人不得不重提一个重要的法律话题——个案监督。

  在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能不能以个案的形式实施监督,历来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论题。支持者认为,个案监督是人大监督职权的重要内容,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反对者认为个案监督缺乏法律依据,违背司法独立原则。争论相持不下,但实践中一些地方人大却越来越热衷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笔者以为,在当前中国的国情下,人大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个案监督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现实中,由于政治体制结构等原因,司法过程容易受到地方、行政的不当干预,司法本身的腐败现象也较为严重,因此必须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对法院而言,由于上级监督存在机制虚置,同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受限,加之内部监督机制如错案追究等又不健全,因而谋求体制外的监督途径成为必然选择。以“沈阳副厅级干部嫖娼事件”为例,具有法定监督职权的机关集体失语之后,如果没有人大方面的监督,案件就不可能再审了。而人大作为司法系统外的独立机关,可以利用其超然的地位,通过对具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意义的违法案件实施监督,实现个案上的公正,同时也是对司法活动的一种鞭策和支持,督促司法机关更好地行使司法权。

  在理论上,根据我国的宪政体制,“一府两院”由全国人大产生并对其负责,因而人大是国家司法权的权力来源,由国家权力机关对司法权运作进行监督也是顺理成章。只不过宪法和法律对这种监督的方式、方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才使得许多人对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危险性效果产生忧虑。

  由于人大个案监督在现有的司法救济外,开创了一种新的救济途径,其救济程序、方式等均应通过单独的立法进行规范。

  “脱光衣服用凉水浇身”涉嫌刑讯逼供

  □王继学

  “无罪推定”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沈阳嫖娼疑案”几个不同版本的描述,别说细节上有很大区别,就连和平公安分局专案大队和南站派出所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均承认没有现行抓获嫖娼。办案人员既未抓现行,又无实施卖淫嫖娼的工具、斑迹等实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和平区法院本应作出指控不足、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谁

  知法院却仅凭对李丽、刘立的讯问笔录,而在李丽、刘立未能出庭作证,且二人的讯问笔录有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合理排除,并有被添加修改之嫌的情况下,认定鑫鑫足疗店内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并判决宫双林和张秀华犯容留他人卖淫罪。这显然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不仅如此,和平区法院还在证据认定中严重违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一致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当事人申诉理由和有关材料来看,认定宫双林、张秀华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是对李丽、刘立的讯问笔录,李丽虽然在派出所曾供认其实施了卖淫行为,但其称该供认是在深夜两名男办案人员让其脱光衣服(

三点式)后,用凉水浇身进行逼供和承认后立即放人进行诱供的情况下承认的。刘立亦称其供述是在办案人员逼供和骗供情况下取得的。宫双林、张秀华也表示,他们的供述是在办案人员诱骗的情况下说的。而刘立的上级主管单位有关部门经过近4个月的调查,则认为:“本案是虚构的,是一个屈打成招的假案。”就这样,或者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和平区法院作为定案的证据。

  因此笔者认为:该案应尽快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由上级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异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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