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丫山:高温“烤”验工人更考验政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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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9日15:00 正义网 | |||||||||
郑州的气温飙升到了37℃。农业路与经三路交叉口一建筑工地,来自新乡的梁峰等五六个工人正忙着用吊车从一辆大卡车上卸钢筋。他们每天要在十几层高的楼顶上作业。“楼顶上太热了,太阳正对着晒,不停地喝水还渴得要命。老板只会发些矿泉水和防暑药,但不会涨工资或发补贴。”(6月19日《工人日报》) 医学常识告诉人们,室温超过35℃就算高温范畴,在这种条件下,人长时间在户外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事情,主要在于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温作业工人的权益保护显得软弱无力。目前,我国许多省市高温劳动保护参照的还是1960年国家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其中仅仅有“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等规定,这只是属于一般性劳动保护条款,操作性极不强。 有一些地方出台过一些临时性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对高温劳动保护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且主要针对的是室内高温作业,对于以建筑施工为代表的户外高温作业的劳动保护,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对高温作业的规定属于“补偿性”规定,在注重人文关怀的现代社会,“补偿性”规定显然不如“预防性”法规更能体现立法精神,更能体现对户外作业工人的关怀。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已对公务员推行“强制高温休假”制度,由此我就想,公务员在室内作业都能享受“强制高温休假”待遇,为什么户外作业的工人就不可以呢?公务员强制休假的核心内容是,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样不变,套用此休假制度,建筑工地上的工人肯定也乐意接受。 另据了解,在高温期休假制度方面,欧洲一些国家的劳动法规做得比较好。在此,笔者期待我们的政府主管部门能借鉴这些国家的劳动法规,把我国高温期休假的相关规定硬性化,明确规定,哪些工种在气温达到多少摄氏度时必须停工或采取调整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等措施,对那些确实不具备停工条件的单位,一定要以其他的形式对职工在高温下作业进行补偿。如此,高温关怀的虚设则止于法规的硬性! 一言以蔽之,户外工人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不可或缺的一个劳动群体,政府主管部门对他们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合法权益等等应该予以充分重视。事实上,对户外工人高温关怀重视程度的高低,直接体现着政府职能部门和劳保监管部门是不是切实落实了对户外工人的人文关怀和细节化关心,体现着政府部门官员心中是否装着最底层的劳动者,体现着他们是否真的做到了执政为民! 作者:大丫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