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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细化行政自由裁量权确有必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0日05:58 新京报

  针对工商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这一焦点问题,安徽省工商局近日专门出台规定,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以减少行政执法中的随意性,增强公正性,促进“阳光执法”。(《安徽日报》7月9日)

  在法治国家成为既定目标的当下,执法的合法性已得到各行政机关的高度重视。然而,“合法”并不一定“合理”或“正当”。比如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的处罚幅度是5万元至2
0万元,行政相对人违了法该取上限还是应取下限,这就是手持行政权柄者自由裁量的范围了。同类违法行为,情节、危害都相似,如果一个罚5万,另一个罚20万,从表面上看是“依法处罚”,但对当事人而言却显失公平。

  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现代行政法治的焦点话题。由于“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执法者的个人道德修养也难以有效防止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如果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则对行政相对人而言,执法者在这个幅度内就是他们的“主宰”。因而在西方法治传统的形成过程中,自由裁量权及其幅度首先为立法所警惕。有学者就认为,法治原则要求政府的任何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凡涉及个人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政行为都必须严格限制。

  在“机械法治主义”流行的时代里,西方各国都注重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严格限制。然而,法律不必也不能穷尽执法的一切细节。应当承认,大多数行政行为包含有自由裁量的因素,行政处罚尤其如此。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技术革命的推动、各国政府调整经济生活的功能的不断加强,这就需要灵活行使行政权,以便迅速应对时刻变化中的社会问题。

  我国处在经济转轨的特殊时期,立法的特征主要体现为把计划体制时代的某些国家权力交还给市场或公众。尽管同样也受世界经济发展及行政管理变革的影响,但是,我们已不可能再重走由“机械法治主义”到“能动法治主义”之路。从法治传统上来说,由于过去我们缺乏“依法办事”的习惯,因此,强调“机械法治”是法治建设初期“矫枉过正”的简易方法。

  然而,法律只是抽象、静态的行为规则,在飞速发展的时代,规定越具体的法律越容易“落伍”,因而行政机关拥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是必需的。不过,自由裁量这份空间的存在,也为执法者滥用这种权力提供了可能。在不能回到“机械法治主义”时代的背景下,仅仅依靠立法来限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远远不够。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建立司法审查机制,就成为立法控制的两大补充。

  安徽省工商局此番专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细化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幅度,无疑属于行政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范例。应当看到,在依层级制而建立的行政系统内,行政内部监督有其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都不能企及的独特功能。对安徽省工商局的此番自发自觉,应予充分肯定———这既是对立法精神的积极践行,也是为司法控制设置了堤坝。司法永远是寻求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而不是日常行政行为的过滤器。

  当然,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时候都能自发自觉。因而,又迫切需要司法审查制度作为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坚强后盾。目前,《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已被列为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也许用不了多久,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得到更有效的约束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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