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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元:别给医疗红包“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10:58 法制周报-e法网

  盛夏酷暑,一条关于“红包”的新闻瞬间被炒至沸点。

  北京市卫生局9日发表声明称,“红包”不属商业贿赂,不在打击商业贿赂及其收缴账户范围内。市卫生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解释说,商业贿赂是生产厂家、医药公司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而“红包”则是指医患之间收送的礼金。收送红包属于不正之风,也要认真进行治理,但与商业贿赂是不同性质的问题。

  医生的红包被官方从商业贿赂中剥离出来,无异于给红包“减刑”,将本来属于犯罪的行为,降格为不正之风。这意味着:是打击医疗红包,还是纵容医疗红包?谁都明白,如果放弃法律责任的追究,而局限于职业道德方面的训斥,是不可能有效治理红包泛滥的。

  “红包”弄脏卫生行业

  卫生行业“不卫生”——近年来这一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群落,陷身于腐败高发区、商业贿赂重灾区、行业不正之风多发地带。而触目惊心的“红包现象”,更是将其行业形象败坏殆尽。

  根据卫生部披露的数字,去年全国医务人员上交的红包总金额超过1000万元。看似巨大的反腐成绩,与频频揭出的医疗腐败案相对照,让人觉得分外苦涩。

  与此同时,另外一些扭曲的社会现象叫人瞠目。四川省开江县人民医院“反红包医生”肖启伟长期遭受院方打击和同事排挤,被迫远走他乡;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医生张曙与“红包”、回扣抗击多年后被迫妥协,化名“李存田”,把无法推脱的几万元“红包”回扣捐给失学儿童,以证清白;大胆扛起“无红包”大旗的江苏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一直被同行视为另类……

  “潜规则”的盛行,意味着“显规则”失灵,肖启伟、张曙以及南通市第三人民医院都成了堂·吉诃德,医疗卫生行业中的红包

病毒到底有多深、有多重,由此可见一斑。

  7月24日,广州市卫生局局长黄炯烈做客当地电视台直播节目。在4个小时的节目中,黄炯烈遭受了观众和人大代表的轮番“炮轰”。

  一堆尖锐的提问,弄得黄炯烈相当尴尬——“为何医生收红包成为整个社会公开的秘密?”“连自己的亲属做手术,医生也会给做手术的医生送红包,更何况我们这些普通人了!”“我们的医院究竟是人民医院还是人民币医院?”

  这一连串解不开的问号,正是横亘在医患之间的冰冷幕墙。

  红包导致“渐进式腐败”

  我们熟知的古代名医故事中,最令人感动的当属杏林的传说——东汉老中医董奉,一生行医,不计报酬,仅要求重病愈者种杏五株,轻病愈者种杏一株。多年后他的房前屋后杏树成林,达十万株之多,每到春风吹来,满眼杏花,满鼻清香。

  直到现在,人们仍喜欢用“杏林春暖”、“誉满杏林”这类的话语,来赞美像董奉一样具有高风亮节的医者。

  而日渐猖獗的“红包现象”,正是缘于杏林精神在传承中的断裂。有专家曾概括总结出医生收红包的3种基本心态:随大流;找平衡;不是我主动索要的,不要白不要。就在这种“温水煮青蛙”的渐进式腐败中,不少白衣天使的医德底线失陷,甚至有部分人借此发财,对患者极尽刁难和敲诈勒索之事。

  全国卫生系统从1992年开始集中整治收“红包”、拿回扣现象,光卫生部就专门发文十数次,多次放言要将屡查屡犯者逐出卫生队伍,但是收效始终不明显,红包痼疾反而越来越重,医患矛盾越来越突出,某些人的“红包瘾”真到了无药可治的地步。

  红包为什么这样红,红包为什么这样硬,红包的命为什么比我们预想的要长?法律界定模糊、社会监督失灵、整治手段简单,再加上卫生部门自己生病、自己开方、自己抓药的系统内自净存在局限,导致了“红包现象”沉疴难愈。

  别轻易给红包“减刑”

  北京市卫生局为啥格外强调商业贿赂与不正之风的区别?这是因为前者是贿赂,可以入罪定罪,属于《刑法》范畴;后者是一种变异的社会现象,顶多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道德舆论的谴责。

  因此,网民们嘲讽说,听到卫生局领导的解释,那些 “红包医生”肯定会如释重负,从此可以放心大胆地收受红包而不怕法律追责。

  因为医生特殊的技术权力和技术身份,再加上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医生收受红包的性质,并没有像官员收受红包那样得到明确界定。而一个主治医生,一年就能收取十几万乃至上百万元的红包,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触目惊心,用“不正之风”的低标准来衡量和处理,简直是在拿鸡毛掸子打腐败,导致无良医生们只有痒痒而没有痛感。

  “红包”永远也洗不白。祛除“红包腐败”,需要打出组合拳,在步步为营的医风医德重建之外,还应构筑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法律保障体系,标本兼治,清理红包病灶,对性质严重、社会危害重大者作外科手术式精确打击。靠卫生局来治理卫生系统自身的商业贿赂,本身就存在着制度设计缺陷,让其自行界定红包的属性,为红包免责减刑,更显得有些不妥。

  公众对北京市卫生局官员有关的红包解释产生的强烈反应,实际也是在向立法机关释放一种民意信号——应加快修补《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漏洞,对医生拿红包、收回扣行为的性质分别作出界定,廓清红包罪与非罪的认知模糊。只有打开缠绕在红包上的法律死结,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个烫手的红包才无人敢接无人敢要。

  本报特约评论员 张培元/文 吴之如/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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