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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友渔:处理恶搞应合法合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5日11:27 中国新闻周刊

  广电总局搞许可证制度也许可以一举解决“恶搞”问题,但制造的问题或许会更多、更严重

  互联网上的“恶搞”呈泛滥之势,有关人士大声疾呼:现在到了加强管理、加以规范的时候了。有媒体报道,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

  确实,规范很有必要,这既是为了纠正某些不健康的做法,也是为了保障多数人合理、合法地利用网络创作、传播、接收有影视剧情节的作品。问题是如何规范,即我们要准确地界定取缔什么、限制什么、支持和保护什么,我们的规范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也要有恰当的方式、方法和尺度。

  “恶搞”事件第一次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强烈反应和激烈争论是胡戈制作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那一次造成巨大反响,大概是因为两个原因:其一是被调侃的对象——影片《无极》及其导演陈凯歌既出名,又处于争论的焦点;其二是《馒头血案》的制作涉嫌侵权的可能性极大,“恶搞”就不仅是搞笑行为,而且极有可能引发官司。

  《馒头血案》的争论风声很大,但无疾而终,这既令人遗憾,也是一件幸事。之所以说遗憾,是因为本该弄清楚的问题——“恶搞”的行为界限、道德底线,借用能否侵权等等大是大非问题——居然就不了了之;幸运的是,由于当时对《无极》和陈凯歌十分反感、对胡戈相当同情的社会心理,如果陈凯歌真要与胡戈对簿公堂,多半会赢得官司而大失人心,这对正确认识和规范“恶搞”决非好事。陈凯歌是聪明人,他的明智使其在道义、名声方面所失不多,客观上,没有造成情绪压倒法律的局面,也为重新理性地对待“恶搞”留下余地。

  最近这次对“恶搞”的声讨来头更大,因为《闪闪的红星之潘冬子参赛记》和《铁道游击队之青歌赛总动员》等恶搞短片冒犯到了红色经典,引发了“不能容忍”的声音,人们从捍卫意识形态纯洁性的高度认识问题,也力图从这个高度解决问题。

  我认为,对《闪闪的红星》和《铁道游击队》这类影片的恶搞是错误的、不能允许的,不过我们认识问题可以不局限于“红色经典不容恶搞”。任何一种恶搞,只要侵犯了版权、违反了公认的道德准则,就是不对的,我们应该把对问题的分析和认识——更不用说处理了——纳入法治和公共行为规范的思路,强调被侵犯主体的特殊身份没有必要,也没有好处。一个人,只要被偷了,被抢了,被侮辱了,就应该追究,不论他或她是官员,是明星,还是一般的工人农民。从法治的观点看,我们是依法实施平等保护,而不是视对象不同给予特殊保护。

  广电总局搞许可证制度也许可以一举解决恶搞问题,但制造的问题会更多、更严重。比如,对于那些从不恶搞,但有创作影视剧情节短片的冲动,愿意通过网络与认识的或不认识的网友分享、交流的人怎么办呢?其实,只要严格执行现存的法规,就可以处理恶搞问题。比如《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从10个方面“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视听节目”,其中包括“(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对触犯法规的行为,可以事后处理,颁发许可证恐怕不是恰当的办法——这就如同有极少数人出门之后会去犯罪,会违反交通规则,但这不能导致出台人人出门要申请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等权利,在网络上发布影视剧情节短片就属于这种权利,这种权利只有在妨碍他人的权利或侵害公共利益时才可以限制,许可证制度是在未发生这种情况时做出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因此,有关部门在制定许可证制度时,一定要考虑合宪性问题。正是基于此,现已有媒体提出以下质疑:现存的法规中,规定“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需要获得相关许可证”。其实,宪法保障的言论、出版权利,“具有向公众传播的目的”自然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言论、出版的必然内涵,决不是限制的理由。 徐友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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