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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迅雷:期待人大监督法被尊重和信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2:04 大河网

  这是一部引人注目的重要法律,历经20载风雨才出台,它就是“监督法”。但这里的监督法不是广义的,而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8月27日表决高票通过后,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监督法保障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多方面强化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它体现了人大实行法律监督的延伸性和具象化。监督法条文的设立,不是用来观赏的,比如它
规定县级以上人大有权撤销下一级不当决议,就是很硬的一手。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地方作出的决议、决定或者发布的命令,超越了法定权限,比如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等等,限制或剥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人大就“有权撤销”,这样的“釜底抽薪”就是治本之举。

  当然,监督法要落到实处,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二加二”。“一府两院”的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向来很强大,而且有些问题是常年积累起来的,大抵属于“积重难返”,比如对政府工作中的“三农”问题、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等;比如“两院”工作当中的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等,这些公民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不是有了监督法的法条就能一切迎刃而解的。或许,在具体的施行中,监督法同样会遭遇“执行难”。

  “监督”是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关键词”,但是,有监督就有反监督。“反监督”的形态会有很多,比如防监督、顶监督、避监督、架空监督等等。有些被监督对象很聪明,它给你来软的“反监督”,让你监督的拳头打在棉花上。所以,在施行监督法时,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确实需要执法勇气和执法艺术。

  人大的监督权还会遇上被监督对象的“监督权”。比如“一府两院”中的检察院,就有自己的种种监督权:它有审判监督权,可以监督法院;有立案监督权,可要求公安机关对某个案子立案;有司法执行监督权,可监督司法局……这样,检察院的权力就涵盖了公检法司各个领域。要知道,这些“监督权”已操练了多年,很“老到”,如何监督这些“监督权”,让其好好地跑在法律的轨道上,还真是一个问题。这次被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免去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李宝金,就“擅长”运用这些“监督权”来为自己“寻租”、为地产商“出力”:他上任后就大抓立案监督,直接制约公安机关和法院;继而搞“职务犯罪超前预防”,检察院由此介入到土地拍卖、政府采购等各个经济领域……他的口头禅成了“不行?不行就查你、办你!”,可见这种人治化的强权“监督”多么厉害。监督这样“监督权”,还真需要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那么,监督法在一些落实的细部就有“花瓶化”之虞。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人人都知道“监督”两个字的重要,监督作为公共产品是不可或缺的;而在我国的行政领域,原本就有不少具体的监督办法、监督规定、监督细则,但种种实践中的监督情形和监督效果并不令人满意;所以,我们特别期待人大的这部监督法能够得以很好的施行,能够被充分地尊重和信仰,能够成为“监督”的“

航空母舰”,能够为其他领域的监督树立璀璨夺目的榜样。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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