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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松民:防止监督法变成“纸上的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17:20 国际在线

  作者:郭松民

  和急吼吼地哭着喊着要出台的《物权法》不同,《监督法》的制订堪称“20余年磨一剑”,端的是慢工出细活。监督法中最有威力,在今后的实践中当能够起到“削铁如泥”之效的,应该就是这一条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8月27日中国新闻网)。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这实际上等于授予了人大对本级政府行为的“否决权”,非同小可。简而言之就是如果人大不点头,那政府就什么事也办不了。从逻辑上说,政府为了避免出现这样局面,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就会反复地和人大沟通和协商,尽可能地使自己的政策兼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无疑,这对于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等,都是大有好处的。

  但这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人大今日固然是“利剑”在手,但它究竟有没有意愿,有没有能力来坚定地、恰倒好处地来使用这把“利剑”呢?

  人大并不是抽象的,它也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所以在我看来,人大行使监督权的意愿的问题,主要取决于

人大代表的构成。但现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官员代表的比例过高,有的地方甚至高达70%。显然,指望这样一个结构的人大来对政府行使监督权是不切实际的,因为这仍然没有跳出“自己监督自己”的窠臼,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官员代表会对自己参与制定的“决定和命令”投否决票。

  解决这个问题,除了逐步减少官员代表的比例,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府官员不能互相兼任以外,别无他法。与此同时,还应该大幅度地增加来自社会底层的农民、工人和农民工代表的比例,使他们在人大构成中所占的比例和他们在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相对应。这些人是弱势群体,其权益最容易被忽视和侵犯。增加他们在人大代表中的比例,有利于把他们的

维权活动纳入体制内的轨道,有利于社会稳定。从根本上说,这也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个具体体现。

  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能力问题,则主要取决于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多年来的经验证明,如果人大代表是自上而下地“挑选”或“圈选”出来的人,那么他们通常是些老实本分、善良温和的人,这样的人固然也值得我们尊敬,但他们参政议政的能力无疑会弱一点。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认为应该稳步地扩大“海选”产生的人大代表的比例。因为一个人如果能够在“海选”的过程中PK掉自己的对手,最后胜出,则能力就一定不会太弱,虽然我们不能保证他们个个出类拔萃。

  胡锦涛总书记在谈到《监督法》的颁布时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句话可以说是言简意赅,点到了问题的要害。而实施的关键,我认为就在于人大要有足够的意志、意愿和能力,具备了这样几个要素,《监督法》不会被“架空”,成为“纸上的法律”,而是会在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相关专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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