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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苏华:天价索赔前,这几个问题搞清楚没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9日15:24 红网

  因不满一篇有关员工“超时加班”问题的报道,近日,台湾首富郭台铭所控制的台湾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海”)旗下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鸿富锦”),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第一财经日报》的两名记者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索赔,并已要求相关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8月28日《第一财经日报》)

  据说该案是截至目前全国向记者个人索赔金额最大的名誉侵权案。看罢这则新闻,我除了跟其他人一样感到震惊外,心中不禁生出几多疑问:在这过程中,鸿富锦公司和有关司法部门对以下几个问题搞清楚了没有?

  一、到底谁是被告?

  因为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要经过法院审理之后才能真相大白,但既然现在鸿富锦公司已经提起巨额赔偿诉讼,且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而法院也已受理,想必原告方是有充分的把握胜诉了。所以我们暂且假定侵权成立了。侵权成立记者就一定成为被告吗?未必!

  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六条:“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王佑和翁宝均属《第一财经日报》的工作人员,报道属于职务作品,司法解释明明规定只列单位为被告,现在为何独诉记者而忽视报社?这里暂且撇开是否属提供新闻材料的人侵权不说。是鸿富锦公司对这个问题没搞清楚?还是想给中国的记者一个“下马威”?

  二、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后而不起诉行吗?

  从新闻报道得知,7月10日,鸿富锦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通过法院将《第一财经日报》编委翁宝、报社记者王佑两位个人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存款分别查封、冻结。在这里暂且将这些保全的财产全部看作是记者的个人财产,如果有的还属家庭共同财产,法律规定又是不能保全的,我不想太为难鸿富锦公司。说实在的,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将家庭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截然分清也是不容易的。这里只是对财产保全的时间感到纳闷。

  从7月10日至今有50天了,怎么记者还没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书?而财产保全一直也没解除。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这都过了三个15天了,为什么还不解除保全措施?不知两被告及其家人现在如何渡日?这难道是鸿富锦公司所希望看到的一幕不成?

  三、3000万的赔偿金额是怎么算出来的?

  3000万,的确不是一个小数目,特对是对国内的记者个人来说,那简直就是天文数字。如果仅凭记者生涯所得收入,我想一个记者就是干上几十辈子都可能赔不起。当然,如果侵权行为给该公司确实造成了3000万元的经济损失,起诉多少都不过份,新闻报道中没有透露目前该公司究竟因此所谓的侵权报道导致多少商家退货、退订单、解约等经济损失证据。但鸿富锦公司将赔偿金额定为3000万,不知道预交诉讼费没有?要知道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是根据诉讼标的的多少按比例计算的。

  我想,在这几个问题都没搞清楚之前鸿富锦公司就冒着被驳回起诉、败诉、甚至倒赔的风险,急不可待地将两记者推上被告席,他们的目的并不是想要这两记者真正地赔偿3000万,而是在向所有传媒发出信号:看还有哪家媒体记者敢挑我的刺!这正如

北京大学教授贺卫方所说,“这是一种震慑、淫威,他是要用这样一种方式使其他的媒体产生一种寒蝉效应。”作者:刘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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