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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洪洋:脆弱的司法不能失掉最后一道民意防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4日00:02 红网

  最高人民法院12日宣布新闻“禁区”,其中包括:未经批准,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应擅自接受记者采访;重大的、特殊的案件或在全国有影响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预测审判结果,发表评论或结论性意见;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和负面效应的内容不得报道……等等。(见9月13日《新京报》)

  有专家对此表示赞同,认为世界是许多国家都对未决案件的报道有所限制,避免出
现“媒体审判”的情况出现。专家所言是事实,只不过是,他们对媒体的限权,是建立在一套相对完善的司法制度之上,当“媒体审判”所引发的不公平可能大过法院的审判不公时,基于公共利益才对媒体发出限权令的。而在我国现阶段,司法不独立、权大于法、黑箱操作、司法腐败等影响公正审判的因素大量存在,再限制新闻媒体对司法的舆论监督作用,失掉最后一道民意防线,意味着什么?对司法、对社会,利大还是弊大?司法是否可以随意限制媒体权力?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从来就比较暧昧。言论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中的最重要、从宪法层面得到保障的权利之一,同时,由言论自由导出的媒体的舆论监督是法治社会一种重要的制衡力量(包括制约行政权、司法权)。但是对于司法领域而言,媒体自由是一把双利刃——任由泛滥,又会可能会导致先入为主的“舆论审判”现象,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动辄禁止,缺乏监督同样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在司法不独立,司法腐败现象严重的社会,危害尤甚)。因此,必然本着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方法,寻找到一条两相兼顾的“最优路径”。

  1994年8月,4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杰出的法学家和媒体代表,在西班牙的马德里相聚,研讨媒体与司法的矛盾关系,通过了《关于媒体与司法独立关系的马德里准则》。准则在导言中就给两者之间一个明确的定位:媒体自由是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法官的责任是承认和实现言论自由,适用法律时作有利于言论自由的解释。

  准则把媒体的自由放在第一位,司法在其次。其原因在于公民权利应当高于政府的权力,只有如此,才能防止政府以司法作为工具压迫人民。当然,司法也要独立,也要避免“媒体审判”,那只能采取“独善其身”的措施——像英美法系国家的“封闭陪审团”、大陆法系国家的集中审理制度;陪审团挑选防止受到媒体影响的陪审员进入陪审团;某些特定程序和案件情况不向媒体公开;通过法官和陪审员的道德自律……等等,而不是随便对媒体限权。

  无论是从权利的层面,还是利益的角度考量,司法都不应该随便限制媒体的权利。

作者: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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