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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定剑:城市属于谁城管应该管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0:25 南方新闻网

  法的精神之蔡定剑专栏

  日前,北京市因一名城管人员被小贩刺死,引发了一场是否要制定更严厉的法律来加强城管执法手段,使之能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小贩们的“暴力抗法”的争论。据说,北京市政府出台专门规章,让城管人员也像武装警察一样,头戴钢盔,身着防刺背心等,大有以暴制暴的势头。城市管理中,城管人员与被管理者为何发展到如此对立的地步?是政府管理
职能和管理理念出了问题,还是管理人员出了问题,抑或小商贩出了问题?

  我看根本问题还是城管的职能和理念出了问题,是因为城市管理者对城管人员提出一些脱离实际、不合时宜的城市管理要求:如不让农民西瓜等季节性很强的农产品进城,要消灭城市的小商贩,驱赶城市的外来人员和流浪乞讨人员等。对于小贩们来说,城管打的是他们的饭碗,他们还能怎样?而为了达到管理目标,很多地方采用下达罚款指标的办法,我们的城管人员不搞查抄罚款又能干什么?

  城市禁止小商贩和驱赶外来人员,目的主要有两个:为了城市的秩序和城市的“形象”。为了这样的目的,我们就要消灭小商贩和驱走外地人和流浪人员吗?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大量人员流入城市谋生,城市人员也会失业,不同的人群也需要城市提供多元化的服务。即使在大城市,很多居民也没有去购物中心的习惯,也并不都达到这种经济能力。很多人更喜欢在街边的小摊贩购物。更重要的是,从小商贩和外来人员的角度,他们到城市以劳动谋生是他们基本的生活方式,也是他们的生存权利。我国在人权保护方面历来最重视生存权。所以,我们的城市政府没有权力仅仅为了秩序和城市形象,而剥夺相当一部分人的生存权(新疆乌鲁木齐不是采取禁止小商贩,而是帮他们提供场所的办法,解决了十万人的就业生存问题)。

  我国公民有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被学者和政府忽视了,就是经济自由权利。根据我国政府签订并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即公民有从事经济活动和选择职业自由。政府有权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不是限制和取消,而是使它有序化和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如小摊贩占道影响交通,就可以让他们到不影响交通的地方,或政府提供有关场所;小摊贩不合卫生标准,就应按卫生标准加强检查,保证卫生安全;小摊贩搞欺诈,卖假冒伪劣,就应加强质量检查等。这就是城市管理,仅此而已。

  至于小商贩、叫卖影响城市形象,就要消灭他们,这是更荒唐的。即使世界上最发达、最现代化的城市,也没有消灭城市街头的摊贩和流浪者。无论是纽约伦敦还是巴黎,都有小摊贩、集市、夜市、周末市场、跳蚤市场、庭院销售等为城市个体经营者提供自由经济活动的场所。我们的城市要消灭各种商贩、摊点,管理者没有这样的权力,这样做也是不明智的。

  还有一点,城市属于谁?城市不是城市管理者的城市,也不只属于户籍在城市的人,而是每个人的城市。所以城市的管理者没有权力依其所好恶,不顾大众利益而强行取缔什么。如果每个居住地的居民都可以随意主宰他所在的地盘,那不就占地为王了么?所以现代社会,每个地方都必须遵守公共规则,而不能以地方性的好恶,来限制他人的权利。

  既然经济自由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城市管理者就必须转变观念,你没有权力取消和不当地限制公民从事经济活动的自由和生存权利,更没有权力制定“法律”,采取强制暴力手段去清除街道、社区和一些场所的经营者。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城管动不动就没收工具),永远应该得到最严格的限制。那些呼吁城管执法手段不力,要强化权力和暴力的政府官员和学者们还需要了解一点法治政府的常识。

  “9·11”之后,美国总统布什以反恐为由,采取了一系列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其中包括不经法院批准就可以对可疑人员进行窃听的权力。这个法案一直遭到人权人士的强烈反对。日前终于在知识界和律师的发动下,通过公民自由同盟提起诉讼,推翻了这一法案。这告诉我们,一个法治的政府不能让它保有可能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力,更不能因一个偶然事件而采取违反宪政法治原理的举措。北京一个城管人员被杀只不过是一件偶然事件(8年来只有一次),我们不能因此把城管队伍武装起来。如果后天有一个土地管理人员,再后天有一个环保官员被害的话,我们岂不是要把政府执法人员都变成武装警察?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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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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