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伟一:调解要成功需要法院让权让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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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6日10:25 南方新闻网 | |||||||||
只眼观天之朱伟一专栏 最近北京流传着一个故事:美丽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胜诉,物业公司败诉。据《法制晚报》近日报道,“物业费由原来的2.72元/月·平方米降为1.58元/月·平方米”。 但是,美丽园的经验很难推广,这里的业主获胜有其特殊性。首先,美丽园的业主
美丽园的诉讼难以推广,可能的话最好不要推广。如果相处的时间长了,业主与物管的关系是比较密切的,反目成仇的话经常是两败俱伤。业委会胜诉后,物业公司表示物业费太低,无法维持收支,要撤出小区。仓促之间,小区有点狼狈。双方如无大的分歧,似不必分开。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大家还是不拼的为好,还是要妥协。如果有一个德高望重的人居间调解,事情可能就会有转机。我们现在就缺乏德高望重的人。 即便我们可以找到有道德权威的人,调解仍然难以展开。不错,我们的法院也鼓励调解,由审案法官来调解。这就难了。审案与调解是两类不同性质的工作,如何能够一公二事?比如,为了公正起见,审案的法官不能私下单独见当事人。但调解不同,调解是和稀泥。为了达到和稀泥的目的,有时就是要背靠背地谈,有时就是要讲悄悄话,有时还必须表示同情——装也要装出同情的样子。调解人与当事人方之间是比较平等的关系,这样才好和稀泥。但法官不同,法官必须居高临下,貌似公正——不能对一方表示得过于亲善。但调解需要灵活。所以说,判案和调解是扮演完全不同的角色,由同一位法官来扮演,转换比较困难。即便换另一位在职法官来调解,恐怕还是不能解决问题。 费用也是一个问题。美国人民酷爱诉讼,但美国的调解也很发达。当然,这些调解人也是要收费的,不收费谁愿意出来干吃力不讨好的事?中国的诉讼费很高,民事诉讼经常是按标的来收费。既然调解是需要费用的,如果调解成功,是否能够大幅减免诉讼费?这也是个比较现实的问题。 现在许多人也鼓吹调解,而且非说调解在中国也有悠久的传统(可怜啊,把我们过去居委会为夫妻劝架等同于调解今天因重大经济利益而产生的复杂矛盾)。可要想搞好调解,仅凭良好愿望是不够的。社会各方都必须做出让步。如上所述,真要促进调解,法院也需要让权让利。我们的法院愿意吗? 当然,制定法律不能闭门造车,必须从理论中来,到实践中去。而诉讼就是最好的实践。诉讼无所不用其极——尽管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无所不用其极,所以各种问题暴露无遗,还会逼出人们始料不及的问题。这就为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可依据的参数。美丽园的实践也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了宝贵的参数。只是可惜,美丽园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在北京是比较好的,业主和物业公司都是借助法律手段,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也许这就是人类社会的悲哀之处。 (作者系社科院法学所兼职教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