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艳兵:工资谈判员是解决劳资矛盾的新思路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08:25 新华网 | |||||||||
樊艳兵 南京市首批41名“工资谈判员”——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近日“走马上任”。据了解,这些专业“工资谈判员”大多是在公司、企业直接从事劳资、工会工作的在职人员或是有志于集体协商工作,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退休、离岗人员,其工作的重点是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协商,帮助打工者取得合理的工资收入。(9月22日《齐鲁晚报》)
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立场出发,劳动者想要提高工资,资方则尽力压低工资控制人力成本。如果劳动者觉得工资过低,可以另谋高就;资本所有者觉得对方要价过高,可以另雇他人。按照契约自由理论上,只要交易者没有实施强制性手段逼迫对方就范,自愿达成的工资契约无论是高或低,都是“合理的”。但是,这必须得满足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交易的公正。 正如布坎南在《财产与自由》一书中的分析:一位农民生产麻布,希望在市场上换回绵羊。但是许多交易者都有剩余的麻布,只有一位交易者有剩余的绵羊。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是自愿达成的交易,对出让麻布的人来说,也是不公正的。在目前的经济现实中,资本是相对稀缺的,职工必须依赖资本才能实现就业,因而资本相对于劳动而言,就在事实上拥有了更大的话语权,使得资本和劳动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当前,许多企业不讲诚信,随意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少老板为了牟求高额利润,竭力压低人工成本,甚至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如不履行劳动合同、随意解雇职工、克扣或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尤其一些正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的私营企业,侵害职工权益的问题更为严重。 此外,不少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的员工都存在“反正是打工的,没必要和老板闹僵,万一老板一生气,我就得走人”等惧怕心理,没有意识到工资协商是国家赋予他们合理、合法的权利,即使真切感受到自身的利益被侵害了,往往也是无所适从、无可奈何,除了以上访、上街、跳楼等一些高成本、高风险、高社会负面影响的方式表达不满外,再没有更有效更便捷的方法和途径。事实上,一些地方集体停工、上访等突发事件的发生,正是资本与劳动冲突激化,又无有效疏竣渠道和理性博弈机制的必然结果。 因此,“工资谈判员”的出现,无论是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是对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积极和正面的作用。特别是在企业劳资关系问题日益突出,一些企业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未能合理确定,劳动管理不规范,企业内部缺乏协调机制的情况下,这种积极意义就更加明显。我们有理由期待“工资谈判员”的亮相及实践,能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少劳资冲突矛盾、构建和谐经济环境的新起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