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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子滨:创新惩罚手段不能超越法律底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04:20 新京报

  据《新文化报》9月22日报道,为了督促文明行车,尽快将“人让车”转变为“车让人”,吉林通化县交警部门在该县电视台曝光违章车号,情节严重者,还被要求在电视上向全县人民道歉

  可以这样说,《交通法》被严重虚置的条款之一,就是有关车辆礼让行人的规定。法律虽然写在纸面上,但行人依然惊恐而无奈,车辆仍然冷漠而傲慢。通化交管部门率先采取
专项治理措施,其善意,其主动,其效果,或许皆可大加称道。

  但是,笔者也要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甚至批评,目的只有一个:让善意的举措不仅有效,而且合法。我们知道,《交通法》对于各种违章行为都规定了一定的处罚方式和限度,从而确立了法定的处罚形式和处罚内容。各地的《实施细则》不能突破这些形式和内容,创设新的处罚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要求违章者在电视上公开道歉,就是超越了法定的处罚方式,实际上是创设了一种新的处罚。不管这种超越在实践中多么富有效果,也不论这种措施的初衷是如何的可圈可点,都不能突破法律,也就是,不能以违法的方式纠正违法。

  如果不对行政执法手段进行严格约束,就会冒出千奇百怪的执法手段,并且以多种堂而皇之的名义肆意运用。比如,前些年曾经让骑车违章者戴上袖标来协管交通,直至抓到另一个违章者后才能离去。还有些地方的城管人员为了“教育”占用盲道者,将他们的眼睛蒙起来,让他们在盲道上走一走,感受一下“做盲人是什么滋味”。这样一些“执法”措施都有一个共同特点:以“教育”之名,行“惩罚”之实,尤其是,以公开展示的方式,事实上限制了人身自由。

  所谓“公开展示”,既包括大势已去的“公捕”、“公判”大会,也包括崭露头角的“媒体曝光”。它们形式各异,但实质相同,一言以蔽之,就是威慑违法,吓阻潜在违法者,同时“教育”其他人。这样做不是没有理由的。人是趋利避害的,如果惩罚形成的损害超过了违法带来的利益,可以使避免惩罚的愿望强于冒险违法的企图。不过,这种震慑必须借助某种形式来传达痛苦的感觉,使其他人也能“共同感觉到”,所以公开展示的惩罚便被不断运用。这里面隐含着一个极危险的逻辑:既然作为威慑的展示是有效的,那就没有理由不强化这种威慑,在立法不及的情况下,就肆意创设并采用“最具震慑力”的惩罚方式。

  由此,过去的“公捕”、“公判”和现在的“媒体曝光”,就都成为最合乎威慑逻辑的正义展示了。

  过去若干年,人们对“游街示众”已经颇多反省,原本以为它寿终正寝了,但事实证明,这种方式今天看来仍然有其遗风余韵。其实,各种“公开展示”的症结在于,以展示作为威慑,就是以违法者的身体作为手段,达到恫吓违法的目的;而我们力倡法治的今天,“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不容置疑的共识。

  由此,惩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只针对那个已然违法的人,不能再借“教育”之名,行“惩罚”之实。并且,在依法行政的理念下,要对所谓“寓教于罚”进行认真反省。

  法律永远无法清晰界定一个执法措施中哪些是教育,哪些又是惩罚,所以,教育与惩罚如果混为一谈,必然导致教育权与执法权的混淆,最终使教育和惩罚都不能依法进行。

  □邓子滨(北京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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