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德清:行政机关如何接受企业捐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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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16:01 长城在线 | |||||||||
于德清 山西“煤老板”出手一向给人阔绰大方的印象。与那些只是为了满足个人消费欲望不同的是,一位“煤老板”的“捐助”行为再次吸引了世人的目光。 9月27日,一架名为“兴旺号”的美国贝尔212型直升飞机在山西五宿机场的上空进行
捐800万元助山西公安部门购置直升机,与那些一掷千金买奢宅、购豪车的行为相比,这位山西的私营企业家的善良动机不能否定。网上公开搜索到的资料表明,刘眉寿在近年来善举不少。2005年他曾经为代县的“光彩事业”捐款30万元。今年8月份,刘眉寿又拿出了32万元资助代县的特困学生上大学。当然,对于其每项捐款的多少,公众也不宜苛求。但是,不同捐款之间数额的巨大悬殊,却不能不表明,此次捐赠仍然体现出了一些价值取向的不同。 另一方面我们发现,近年来,公权力机关获得巨额社会捐赠的事例屡见不鲜,山西的这位“煤老板”并非首创。今年4月22日,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环保局捐赠20台环保监察车。去年9月23日,著名的慈善家李春平向北京公安机关捐赠了70辆总价值300万元的甲克虫电瓶警车……不胜枚举。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公权力机构会如此被社会捐助所青睐?公权力机构是否应该接受社会捐助?这种捐助是否是变相地寻求权力保护,抑或利用公权谋取更大利益而危害社会公平? 慈善捐赠固然是企业家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有些公益性社会捐赠并不单纯的功利目的。一些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捐赠,也流露出了强烈的“权力公关”和“政治公关”的价值取向。从企业角度看,他们寻求政府机构权力保护的动机是一种正常的需求。从政府的职能定位来看,公权力机构吃的是财政饭,他们天然地具有这种义务和责任。即便没有私人的捐助,它们也应该向私人提供这样的公共服务。然而,这种不正常的现象毕竟存在了。这就表明我们现在政府拥有的权力过大,而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少。当政府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相对稀缺的资源的时候,那么社会力量必然会通过额外支付金钱的方式进行赎买。向公权力机构进行捐赠,就是一种渠道。 无论捐赠者的动机如何,掌握公权力的部门和有关官员们,不能不看到,这都会带来公权滥用和公权私用的嫌疑。这也将最终损害权力部门公正的权威形象,伤害社会公平。这种方式并不值得提倡。 值得注意的,这种捐赠和受赠现象,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下,仍然是一个模糊地带。对于公益性捐赠,我国在199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进行了规范。在该法的第二章“捐赠和受赠”第十条1款:“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同时,该法中对于政府作为公益事业受赠人的主体也作了规定。在第十一条规定,“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当然,我们也要看到,该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政府以及行政机关不能接受公益性社会捐赠。这个法律的缺口,实质上也就开了一个方便之门。 当然,政府仍然对公益事业的发展负有责任,企业家的善心也不能简单地一概拒绝。退一步讲,如果这种现象不能避免,那么就必须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为防止对政府的捐助成为“政治献金”,就要在制度上为具体的行政机构和社会捐助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避免二者之间的直接接触。所以,在接受社会捐助的主体上,不应该是直接的行政机关,而是政府。同时,政府在每一笔捐助来源上,也要做好充分的资格审查,保证捐助目的的纯洁性。在捐助资金的收支方面,可以考虑设立单独帐户,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同时相应地法律法规的明确和完善,也需要同步跟进。 作者声明: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