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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杰:法学专家意见何以会被诉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06:25 南方网

  李克杰

  因组织专家发表的“专家意见”被刊发,中国政法大学和其下属的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被告上了法庭,遭索10万元精神赔偿。27日下午,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由“专家说法”引发的名誉侵权案。(9月28日《新京报》)

  此案源于媒体在报道一起企业维权事件时,同时刊发了“专家意见”。这份由四位知名刑法学专家签名的《法律意见书》,是由争议一方当事人律师委托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出具的,意见书称现有证据材料初步表明,另一方当事人涉嫌数项犯罪,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认为,研究中心未核实对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即认定自己涉嫌构成多种犯罪,侵害了自己的名誉,遂起诉至法院。

  此案的意义不止在于谁胜谁负,它让我们再一次关注、探讨和重新审视“专家法律意见书”,具有明显的警示意义。

  “专家意见”会不会造成侵权,该不该索赔,这是一个连出具意见的专家也难以厘清的问题,对于社会来说,更是一片模糊。笔者认为,“专家意见”在我国法律界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东西,既非事实,也非证据,更非判案依据,至少在法律上地位是不明确的。

  事实上,“专家意见”可能对法官判案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因为它能够影响法官的思想认识、法律立场以及对案件的基本判断,还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众看法和判断。因此,在西方一些国家把专家意见当作“具有说服力的法律渊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专家意见”是在偏听偏信的基础上作出的,一旦向社会公开就可能对相关人员和事件造成不良影响,使社会和公众降低对当事人的评价,损害其名誉。

  那么,“专家意见”是否像研究中心辩解的那样,属于“研讨行为”呢?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专家意见”显然不属于学术研讨行为,而是为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已经失去了“正当研讨行为”所必须保持的中立立场,因为这种研讨并不是建立在全面收集分析案件事实和资料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一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中心不是独立和中立的,而应归于受委托的一方当事人。

  “专家意见”的地位和实际作用,决定了它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和侵权责任,否则是不公正的。相信“专家意见”被诉侵权会给有关专家注入一针清醒剂——在法治社会中,不应该存在只享有权利不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出具“专家意见”还是悠着点吧!(来源:华商报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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