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涛涛:卡拉OK收费争论忽视了唱片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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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30日07:47 新华网 | |||||||||
郭涛涛 卡拉OK版权收费长达三个月的争执进入了一个新的关口,无论哪个部门在复制并出售卡拉OK音像制品并达到议定数量,将面临刑事犯罪的门槛。 2006年9月20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召开的卡拉OK版权问题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版权管
此前的9月14日,文化部邀请南京歌舞厅协会进京商讨“卡拉OK音像版权收费”事宜,此前,南京歌舞厅协会正在等待国家版权局对其上报的收费标准的批复。同样,也有其他地方歌舞厅协会向国家版权局就收费标准上报。 三个月以来,国家版权局和文化部就“卡拉OK音像版权收费”一直争论不休。文化部下属的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和版权局监管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分别提出了自己的收费标准和时间表。 面对中国加入WTO五年内实现正版化的承诺,两个政府部门都在做卡拉OK服务正版化工作。 根据《刑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作品将以刑事案件论处。同样,不论是文化部或者国家版权局,即便是其下属组织或者监管组织,在针对卡拉OK收费上,若没有得到唱片公司授权,其即将展开的收费行为将与盗版无异。 两个中央政府部门意见分歧的同时,作为音像版权的权利主体唱片公司,却被公众和媒体遗忘在一个偏僻的角落。 据笔者了解,首先包括华纳,索尼,BMG等国际五大唱片公司并未正式授权给两家的任何一个组织,这些公司持有中国卡拉OK歌厅大多数歌曲的音像版权。 而国内一些音像公司即便占据分额较少,但从笔者接触公司的情况来看,2003年以来,文化部和版权局找过它们协商,但是它们也并未正式授权给这两个部门下面的组织。 与国际通行的音乐版权收费标准相同,目前国内的版权收费也是以集体管理的形式来实现的。但需要明白的是,在国外,集体管理组织并不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而它们和唱片公司的授权关系,是自发在市场中进行的,唱片公司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唱片公司可以自由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代理其版权收费业务,也可以不授权而自己与其版权使用者接触。当然,因为音乐版权使用者和生产者拥有庞大的商家群,因此它们之间直接交易成本就很大,因此,在国外,大多数音像公司一般都选择集体管理组织。 如果从集体管理组织角度来说,文化部下属的文化市场中心并不具备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它没有任何权力去代理唱片公司收取版权费,哪怕是它防止不健康歌曲进入消费市场的理由是如何正当。相比之下,版权局监管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更加具有法理上的依据,因为它是由国家版权局批准的集体管理组织。 但是,如果去查查去年才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价格法》的内容,你会发现,两个部门牵头为各自的组织争论版权收费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版权收费并不在行政定价和行政指导定价范围内,因此,两个部门三个月如两个小孩打架的争论,并不在行政许可范围之内。 这两个部门,完全没有必要在收费上争论或者牵头,一个市场环境下的政府应当是“守夜人”的角色,它如果能把自己保护版权的职能履行好,已经是万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