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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新生:最终解释权为什么不能约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3日11:05 新华网

  “特价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本商场保留最终解释权。”这是时下一些商场的“流行用语”。不过,这种事实上为消费者所不满的行为,该可以有所改变了。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发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10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对这些违规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方案。

  以“最终解释权”为例,按照这个部门规章的规定,今后零售商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
权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项规定首次明确了最终解释权的法律效力。在现实生活中,最终解释权常见于店堂告示或者合同约定条款,其实是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最重要手段。《合同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商场的促销行为在理解上存在争议,那么,应当按照词义解释的原则、整体解释的原则、目的解释的原则、交易习惯解释的原则、诚实信用解释的原则,对合同的条款作出全面的解释,而不是由交易一方的单方解释。譬如,商家常用的“买一送一”促销手段,按照词义解释,应该理解为买一种商品送同样的商品。又如,商家规定“儿童半价;成人可以免费携带儿童”,按照整体解释的原则,只要是成人携带儿童入场都应该免费。

  在现实生活中,利用最终解释权欺诈消费者的现象比比皆是。譬如,有些影楼规定,拍摄艺术类照片商家保留底片的所有权,如果需要底片,消费者必须另外付款。有些电脑商在销售家用电脑时,规定只卖不带操作系统的机器,如果购买电脑,可以得到操作系统作品软件或者杀毒软件(这种销售方式可能还会侵犯《著作权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得搭售的规定)。利用店堂告示或者合同条款明确最终解释权归商家,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侵权或者违约行为。

  国务院五部委出台的部门规章,重申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了商家的义务,普及了消费知识,有利于减少消费纠纷,净化促销环境,提高交易效率。

  今后,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既有法律规定,又有双方的约定,那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双方约定不得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一般性规定。总之,在现代法治社会,鼓励当事人通过约定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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