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帅:164次违章不查,交警大意失30条人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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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5日07:52 新京报 | |||||||||
10月1日发生的重庆嘉陵江石门大桥特大交通事故令人震惊。据重庆市交警6支队“061001车祸事故指挥中心”办公室一名交警称,该肇事车辆曾被交警部门查获了164次违章,而且也没有到支队来接受相应的处罚。 为何出事车辆未接受违章处罚还能够继续上路,该交警称,因为这些车每年都要经过年审,届时必须完结所有的交通手续,不缴纳罚款就无法通过年审,“到时候,他自己会找
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违法行为后,作出处罚决定以及具体执行处罚的期限,需要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 比如,行政机关在被处罚者不自觉履行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应承担什么行政责任,应予以明确并作为强制性执法规范。 另外,行政处罚法律需要对屡犯者加重处罚以防微杜渐的理念。我国刑法规定有“累犯(或惯犯)从重处罚”制度,而目前在行政处罚中存在的一种现象却是,某一违法行为人无论有过多少次违章行为,执法部门给予的处罚总是“罚款再罚款”,始终保持处罚手段及种类的单一性和重复性。由于违法人员所承担的违法成本缺乏明显的加重感和累加度,这种处罚模式实际上不利于从根本上教育违法者,引导其树立杜绝再次违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相关行政处罚法律作出适当修改,对屡次违反行政管理法律的,应当实行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原则。比如,对多次违反交通规章的行为人,可以在罚款的基础上提升一格,或采取暂停其运行资格的处罚,必须接受相关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再次上路行驶。这样才有助于敦促其杜绝违法行为,真正树立防微杜渐的守法意识;否则,可能导致小错酿成大祸。这是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也是对违法者自身安全的负责。墨帅(北京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