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穆:自带酒水别忘了一并带上开瓶起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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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8日01:23 新京报 | |||||||||
在消费者与餐饮业关于该不该“谢绝自带酒水”的利益博弈中,各地新近修订的餐饮行规或政府规章大相径庭。对此,《新京报》日前发表社论,指出“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行规理应废止,因为其与消法的诸多法规相悖。 对社论的观点,笔者非常支持。但笔者想要补充的一点是,在推动“谢绝自带酒水”的霸王行规早日寿终正寝的同时,也切莫忘记其“双胞兄弟”——收取“开瓶费”的普遍存
国庆长假,我与家人在一酒店用餐,我们自带长城干白虽然没有遭到任何阻拦,然而在结账时却被要求支付10%的“开瓶费”,参照的价格居然还是按照他们酒水单上对长城干白的定价,而不是我在超市购买的价格。我与酒店老板理论,他却声称已明码标价——在餐桌上的桌牌最下方,确实有一行小字:自带酒水另收取10%的服务费用。我一时哑口无言。 我回家后在网上查询相关法律,想在第二天与之争论,却更加失望地发现了另一个案例:《法制晚报》4月16日报道,北京的罗先生在崇文区阳光美景广州海鲜渔港就餐时,自带了一瓶几十元的奶酒,没想到结账时被收了136元“开瓶费”。 记者采访96315消费者投诉热线的工作人员,其称目前北京市没有是否可以收取“开瓶费”的相关规定。 只有未明码标价的,可向价格举报中心投诉。大地律师事务所的毋战斗律师也承认,收取“开瓶费”不违法,但应在店内进行公示,否则就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选择在这里就餐后,则意味着接受了双方这种约定。 餐厅只要“明示”“开瓶费”就合法合理?姑且不说“明示”也有光明正大地“明示”和偷偷摸摸地“明示”两种,我以为“开瓶费”本身就是一种“莫须有”的费用,没有有形商品的依托、也没有无形服务的匹配。事实上,我查到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可这个“开瓶费”说明服务的具体项目了吗?小小的一个开瓶动作,就张口要上百元的费用,这合乎情理吗?经营者向价格监督机构申报,获得许可了吗?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行业协会支持下形成的餐饮行业统一战线的“开瓶费”,显然霸气十足,罔顾消费者的不满。 因而,“谢绝自带酒水”当废,“开瓶费”更应除。定要警惕餐厅变成满脸堆笑欢迎顾客携酒前来,但却早有打算地用“开瓶费”狠宰一刀。我希望政府部门在制定相关法规时考虑周全,希望消费者对此不再忍气吞声。荀穆(北京市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