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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朝阳:弥补制度缺陷胜过宽容量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09:17 江南都市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滕朝阳

  题由:10月11日,在杭州召开的200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讨论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我国著名的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提出:对外来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见本报今日A12版)

  黄教授之所以提出这种“大胆”主张,是因为“现在犯罪增多当中相当一部分是外来务工人员”,而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增多“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如果对他们判罚过严、判的人更多,其结果会“导致增加主流社会的对立面”。

  应当说,黄教授关于农民工“宽容量刑”的主张,既有现实依据,也是有前提、节制的(特指轻微初犯),同时体现了法学家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这一点,我虽是法律门外汉,亦不难感知。但在我看来,黄教授的主张很可能只是一个消极且难行的理念。倘若这个主张在现实中得以施行,也很可能是弊大于利。

  主张对农民工轻微初犯在量刑上实行宽容,其理由的正当性是可疑的。一些农民工为生计所迫铤而走险,这是实情,但不宜以此作为量刑从宽的依据。如果所有的农民工都来一次“轻微初犯”,社会将会怎样?要看到,任何一次“轻微初犯”,哪怕其后果是“轻微”的,都在客观上对受害者造成了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也在客观上对法律尊严和社会安全构成了双重践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体现在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大量的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犯罪者是弱势群体,就忽略其他公民的心理感受和正当权利。

  对农民工轻微初犯宽容量刑,事实上也难行。认定是否初犯,无疑要增加司法成本,这个且不说;便是对犯罪程度是否“轻微”,也难有公认的标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看起来是很高妙的主张,然则,“可”与“不可”的界线在哪里呢?换言之,若实行宽容量刑主张,裁判结果很可能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已严重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而为社会诟病,迄今未见有效改观。让农民工之所谓轻微初犯取决于自由裁量权,能保证所谓“宽容量刑”不走向纵容犯罪(哪怕是轻微初犯)的反面吗?

  我赞成农民工犯罪一定程度(未必是“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这一判断,既然如此,正确的逻辑是在社会制度这个“因”上多努力,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大量犯罪这个“果”。比如有的农民工因为拿不到“血汗钱”而犯罪,那么法律救济应施之先,而不是在其犯罪成为事实之后在法律身上“开口子”。倒果为因的“宽容量刑”,既难“惩前毖后”,也无益于“治病救人”,更无助于减少“主流社会的对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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