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评论 > 正文

叶扩:民工宽容量刑,有益的法治思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15:05 南方网

  在杭州召开的2006年全国刑法学术年会上讨论刑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我国著名的刑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京平大胆提出: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10月12日浙江工人日报)

  笔者认为,这显然不是什么偏袒,更不是纵容,对民工“轻微初犯”者量刑宽容,反而彰显了和谐社会下人性化执法的现实意义。一些人之所以对刑法专家的建议误解,是因
为他们没有真正体会到其中的法治内涵。

  要解释这个问题,首先要强调“轻微初犯”这四个字。宽容量刑所针对的是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偶然、初次实施的轻微犯罪。刑法专家并不是主张对民工涉案均给予宽大处理,如果个别民工杀人越货,罪大恶极,则天理难容,当然要严惩不贷。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增多,很大程度上是社会制度上的缺陷造成的。因为好多民工是为生计所迫而犯罪的,比如有的钱被偷后没钱吃饭,有的因为拿不到“血汗钱”,加上这些民工人生地不熟,无亲无靠,结果为了生计就铤而走险……

  法律集中体现的是国家和人民意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没错。但法律的规范不是要制造悲剧,而应该是在惩罚的同时,给予最大的宽容来挽回可挽回之人与事。这种法治精神,古今中外都贯穿始终。比如汉朝相国曹参就认为在处理善恶的执法量刑上应该有弹性,要宽严适度,谨慎从事,必然能使恶人无所遁形。

  可以说,对轻微的且是初犯者宽大为怀,丝毫无损法治的根本。反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社会“减震器”的作用,是对有缺陷的社会制度的一种法律上的“还愿”和调适。正如黄京平所说,如果刑事法律在这方面只是强调字面上平等的话,无疑是利用国家权力强化了对弱势群体的再一次不公正、不公平,长期下去对社会、对国家的稳定和和谐都没有好处,相反,如果对他们判罚过严、判的人更多,其结果会导致增加主流社会的对立面。显然,在社会制度的缺陷短期内不可能弥合的实际情况下,法律对这类民工的宽容和理解,并把社会制度缺陷作为量刑的考虑因素,看似不公平的让步,但综合起来看,这也应当是公平,并符合社会所要求的正义。这种“人性化执法”更彰显法治文明的进步,不仅体现社会宽容和法治本质,有利于消解社会暴力,有利于社会稳定,而且也有利于构建

和谐社会

  不过,透过对民工宽容量刑,也折射出有缺陷的社会制度的尴尬。这里所说的社会制度的缺陷,在笔者看来主要是指教育、就业机会、社会保障机制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劳动力的相对过剩,大量民工涌入城市,再加上社会保障等机制的缺失,不少民工的基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社会两极分化的背景下,奢华炫富和蔑视平民的习气以及伴随而来的仇富反贪心理加重,暴力便可能成为强悍的弱势者发泄的出路,或成为非理性获取资源的手段,社会暴力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进一步得到蔓延。

  这实际上是在提醒我们必须加快对社会制度的“查漏补缺”。而若要消解这种社会暴力,建立普遍的安全感,首先是要建立理性认同的、给予人安全感的法治权威。对外来民工等弱势群体初犯且轻微的应该在量刑上实行宽容,无疑是个有益的法治思路。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